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第六章 與法規不完備相關議題 議題四: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考訓與管理制度

8.5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考訓與管理制度
8.5.1前言
    按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政府相關機關與承攬廠商無不希望不要發生工安事件,但事與願違者卻是屢見不鮮,究其原因,在於政府執行「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政策,其深度及寬度皆有所不足所致;緣自工程之規劃設計開始,安全風險管理即應納入,但在實際執行面上,於工程規劃之始,並未徹底評估安全風險。換言之,在設計完成之時,該項工程即已暴露在不安全狀態,而於施工之時,營造業如有所疏失,亟易造成工安事故,惟所有可歸責於設計階段即應考慮之危險因子,皆由營造業概括承受,實在有欠公允。

8.5.2製造業及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宜專業分流
    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職類技能檢定考試考題,營造業與製造業完全相同,造成欲參加此類考試之營造業從業人員,對於與營造業毫無關係之鍋爐等機械常()識必須有所了解,導致多年來營造業從業人參加此類考試之及格率偏低,嚴重影響營造業僱用合格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為期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更臻健全,並使營造業能有更多安全管理人員,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21月起即建議勞委會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職類技能檢定考試」,增列「職業安全衛管理員」職類考試,針對營造業特殊需求,讓營造業所需之「職業安全衛管理員」有特別名稱及考照方式,創造大量培訓之條件,以應營造業實際之需要,進而減少工安事故。前述職類技能檢定考試題目,宜將製造業及營造業專業分流,同時考題宜配合當前各類考試出題趨勢,以選擇題或是非題為主且不應為總量管制而緊縮及格員額。此外,欲使工安更為落實,似宜參考比照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明定「工地主任」(220小時)、「品管人員」(81小時)等人員參加訓練講習時數,且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後,即可擔任職務。

8.5.3營造業職業安衛管理人員比照「工地主任」與「公共工程品管人員」考訓方式
      各產業(如各類工廠、石化廠工程建設)職業災害事故頻傳,各企業主皆不願發生職業災害,主要在基層末端沒有嚴格監督控管,因此需要大量培訓各產業工廠、石化廠及工程建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且落實定期回訓。由於職業安全衛生職類技能檢定考試考題,各產業如營造業與製造業完全相同,且考題又以申論題為主,導致從業人員參加此類考試之錄取率偏低,為期各產業安全、衛生管理更臻健全,宜對各產業不同特性之需求,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有特別之職稱(如營造業安衛人員)及考訓方式(以選擇題或是非題為主),創造大量培訓之條件,以應各產業之需,能如此,深信有助於各產業減少職業災害。
   目前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考試過於嚴格,無法培訓大量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建議檢討修正放寬「職業安全衛生職類技能檢定考試」方式,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及「營建業工地主任」之培訓與管理機制,大量培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且定時回訓,落實企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有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監管,以降低各產業職業災害事件。取得資格即可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除可充分發揮施工安全衛生管理功能,亦可落實人照合一,提高現場施工安全,以解「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不足。

8.5.4建請勞動部儘速增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範
    有關新增「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職類,宜增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5條之1:「營造業雇主對須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之勞工,應於事前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經測驗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印登錄後,始得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以滿足營造業僱用此類人員之需要,可避免市場供需失衡,並促進工程施工安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參考行政院公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及內政部之「工地主任」等營造專業人員資格之訓練機制,研提營造業單獨分業,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職類技能檢定考試方式」,評估製造業與營造業單獨分業參加職業安全衛生職類之技術士檢定之培訓與管理機制,替代現行之規定,以大量培訓增加足夠資格人員及定期回訓,滿足營造業僱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需要,與減少工安事故發生,詎料前勞工委員會卻以其他產業仍有不同意見,不宜為營造業另開先例,以免其他產業效尤等等為由,不接受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訴求。

8.5.5小結與建議
    安全衛生管理之良窳,關乎每一位工程人員的生命,安全衛生的知識及執行,在施工過程中實應人人有責,亦即每一位工程人員皆應具備安衛專業知識,而非狹隘的側重於少數人員,此一概念若能廣推其層面,工安事故必可減少,基於此認知,就營造業而言,為達到安衛管理人人有責之目標,首先要有充分足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繼而再作層面的推廣。爰因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取得不易,宜修改放寬「職業安全衛生職類技能檢定考試方式」,並大量培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且定時回訓及管理,以降低各產業工安事件,爰建議如下:
1.勞動部應研提營造業單獨分業,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職類技能檢定考試方式」,評估製造業與營造業單獨分業參加職業安全衛生職類之技術士檢定之培訓與管理機制,替代現行之規定,以大量培訓增加足夠資格人員及定期回訓,滿足營造業僱用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需要,與減少工安事故發生。
2.建請勞動部儘速研修「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法令,希望比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及內政部之「工地主任」等營造專業人員資格訓練機制,經訓練後考試取得資格證書曁中央主管機關核印登錄後,即可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以滿足營造業之需求[1]
3.乙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由營建科系取得不易,目前擁有證照者大都是職業安全衛生科系畢業,進入營造業意願很低,業界缺人現象嚴重,因應業界人才荒,建議勞動部將營建科系畢業,且實際從事營造業人員,經選修一定學分後得發給勞安乙級資格。
4.建請勞動部部大量培訓及回訓各產業(如各類工廠、石化廠及工程建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俾能落實公司企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有效降低安全衛生災害   
               8.2 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營造業)
 事業單位
   規模(勞工人數)
         應置之管理人員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
未滿30人者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0人-100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
100人-300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
300人-500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人以上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1
500人以上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各2人以上。
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
未滿30人者
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0人-100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00人-300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各1
300人-500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各1
500人-1000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1人以上。
1000人以上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各2人。
備註:
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10公理內增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人。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設置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未滿30人者設丙種(參加訓練26小時取得結業證書)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2.30人至99人者設置乙種(參加訓練35時取得結業證書)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3.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甲種(參加訓練42小時取得結業證書)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除設置職業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外,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依規定性質應設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4.單位2人以上:職業安全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人以上。
5.單位3人以上:職業安全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後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107小時結
  業後可報考。
7.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後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115小時結
  業後可報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




[1]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8月13日勞職綜1字第1030008149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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