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危評計畫應納入合約付款項目及工期問題
整體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作業過程中,係由業主、設計顧問、資深施工監造工程師、施工專業廠商及安全衛生專家等全程參與規劃、設計。透過各階段的討論、評估、予以擬定適切的結構型式及可操作的施工法。同時藉由模擬施工程序,以為辨識並消除施工中預見之危害,最終希望藉由風險資訊的傳遞,將成果有效傳遞至施工廠商(包括圖說、合約、規範、工務程序…等),在要求工程品質之同時,零工安及勞工生命安全更為工程追求的至高目標,期由設計階段支援管理以強化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有效提升工程之施工安全。
透過設計階段實施方案可行性及安全性考量,除了工程設計之本質安全外,施工之可行性及可控制性更是考量重點,本質上,設計所選定之結構型式及施工法皆於可控制性之安全考量內,因此在完工期限之壓力下,結構型式及工法更須考量施工現場之可操作性,例如海上作業機具限制性、施作腹地之侷限性、物料設備之可運輸性等問題。整體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實施流程,包括自工址調查、工程規劃、設計、招標發包、擬定施工計畫、施工至完工啟用等。涵蓋了最前端之規劃、設計,中間之施工計畫及後端之工程營造管理等三階段,各階段之作業方式及成果對工程安全均有相當程度之影響。規劃、設計係屬最前端階段之作業,除對結構安全性、經濟性、景觀性、施工性等設計考量之外,亦在此階段推展過程中融入施工安全的考量,包括期間所進行之調查、分析計畫目標需求、預定工址初勘、研擬工程方案、施工方法評估研選、施工機具設備之規劃、施工順序及工期之編訂、預算編列、施工規範之編訂、計量及計價等過程,故而在考量工址現場各種需求之原則下,共同討論擬訂最佳之設計方案,在合理之情況下避免、減少或控制風險,俾使設計成果得以安全地建造,以期達如期、如質、安全的完成工程。
目前勞檢所官員常在工地發現有違反勞安情事時,立即當場勒令停工,此種現象造成工地作業產生不持續完成之情況,反而有危險性,現在營造業危險作業安全評估計畫送到勞動檢查所審查,因勞檢所人力不足(平均2天須送1件),且1年約180件左右,故審查作業時間往往須要花費4~8個月之久,對目前產業而言,時間就是金錢,往往造成困擾,但又不敢對主管官署提出抗議,建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協助解決危險作業安全評估審查耗費太多時間之問題,可慮委請專業團體代為審查危險作業安全評估計畫,提供營造業安全施工的作業環境,就如同目前建築管理處委託公會審查之結構外審作業,原來是由建築管理處自行審查,但後來因政府人力不足,改由專業公會審查,截至目前為止,執行情形良好,並無窒礙難行。
現行丁類危評審查制度最令營造單位詬病處不外乎:計畫編製費時、合約無該計價項目、審查冗長、各審查單位審查嚴謹度標準不一、審查期間納入工期計算…等,其中屬於勞動主管機關管轄為危評審查業務,工程會則主管工程合約規範制訂,倆機構位階相當權責分明,但欠缺橫向聯繫,造成營造事業單位於工程開工後要面對勞檢機關嚴苛審查,審查未通過前該工項不能動工,讓廠商簽約啟動工期計算時立即面臨工期可能逾期罰款壓力之不合理現象。建議以下幾點方案以供研究改善:
一、目前危評審查係以營造廠為權責單位,在施工前必須把專案工程的工法步驟、機具設備、危害分析結果及安衛管理納入危評計畫中。過程中必需與業主監造、協力廠商充分溝通討論安全施工方式,部分勞檢單位甚至要求業主監造先行核備再予審查。因此建議危評作業應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納入相關危害風險分析,以縮短危評作業時間。
二、工程招標文件中載明須完成危評作業始可動工,然從提送審查到實際審查完成的時間非營造單位所能掌控,且均列計工期,甚不合理。建請工程會於採購招標合約規範內應依工程規模及難易度,責成設計單位規劃合理之危評作業所需之工期,或明訂危評審查期間不計工期。
三、分級實施危評審查,依工程規模性質採備查、實質審查或委外審查等三種方式辦理。
四、為利於勞檢機構將檢查人力之有效調配,建議仿照建築結構外審制度,將丁類危評審查交由勞動部認可之專業機構審查,一方面勞檢機構可盡到行政把關責任,另一方面可調配檢查主力做適當運用。相信國內土木技師公會、工安協會…等專業機構皆具備專業人員可辦理審查作業。
五、危評作業費用應合理編列且比照安衛費用、品管費用單獨明列一計價項目。
六、建議勞檢所官員在工地發現有違反勞安之情事時,除非有立即危險才可立即勒令停工,否
則應俟作業完成至某一程序不致發生危險才予以停工,方為合理。施工安全風險評估作業過程中,係由業主、設計顧問、資深施工監造工程師、施工專業廠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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