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安衛費用於設計時,宜以量化方式編列預算並納入契約執行
承包商所有施工作業均應按本合約規範(包括施工安全衛生手冊及施工交通管制與安全設施手冊等有關安全、衛生與環保之規定辦理,並應負責行人及車輛交通之管理),以確保受施工作業影響之人員及公眾之安全及衛生。如有任何未按合約規定辦理之情事,工程司應依「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及其補充規定止付該月工地安全衛生費及環境保護費,該等費用ㄧ經止付,承包商即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於往後之估驗計價中補發。經工程司通知止付該月之前開款項而承包商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工程師司得依ㄧ般條款第83.1條規定暫時扣留估驗計價款至未按合約規定事項改善至工程司滿意為止,並得另依ㄧ般條款第12.2條及13.2條規定處理。另外「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補充規定」第一條:各項工程所需安全衛生費用採量化及ㄧ式方式併列。固定性及常態性之安全衛生設施,所需費用採量化方式編列;無法量化及活動性之設施則採一式編列。
有關「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經費編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已於89年3月13日 工程管字第89003392號、95年6月6日 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及95年12月29日 工程管字第09500514200號、102年6月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95040號等函示,並請各單位於工程經費中以量化方式編列安全衛生費用在案,惟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仍未確實執行。查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實務上對於若干繁複瑣碎不易精算之項目,考量行政簡便性,多採一式計價方式估計經費,對預算編列、廠商報價及契約執行均有其實用之處,惟機關編列預算之經驗及作業模式為何?另就投標廠商而言,招標文件如已有細部設計、規範及期程等資料,針對一式計價項目,廠商如何評估該招標文件而報價,均有待雙方說明。是機關應釐清設計責任、施工責任範疇,防止設計單位將設計盲點、風險轉嫁承商,衍生機關與承商之爭議。
目前政府發包工程多數工程契約未明列「安全衛生管理費」詳細工作項目,僅採「乙式」方式概估經費,營造廠是專業代工施作單位,不是設計單位,也不是暴利單位,對於設計階段難以精準量化,而採一式計價之「總價結算」工項,其契約單價建議以承攬商投標之價格訂定,以減少履約爭議。該工程規劃設計時,即應依勞委會所頒「營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設計,其編列預算均係依據設計圖說,分別計列工程項目及工序之施工數量,及各工項之工料單價分析,並據以核其工程預算總價。惟非屬設計圖說之間接工程費,如:搬運費、環境清潔費、交通維持費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等項,如因依施工廠商、工地屬性及採用之施工方式而異,確實無法以單價分析表含括臚列,建議可採「一式計價項目」,可按工程經費之一定百分比核計費用較為妥適,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曾於102年5月30日台區營銘業字第0261號函請工程會督促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設計時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落實執行在案。事實上有一般條款規範「一經止付,不得補發」之規定極不合理說明如下:
1.安衛、環保費用係專款專用之性質、止付之費用若不得補發,即意味本工程之安衛、環保專款扣押於業主處,而未用於本工程安衛、環保之需,恐對本工程安衛、環保之順利執行有極大之妨害。
2.止付之目的係為督促承商做好安衛、環保之工作,而非以懲罰為目的,稽查之缺失ㄧ經改善,則止付之條件即已消失,應即辦理計付。
3.雖經止付,並不免於承商安衛缺失改善之責任及其他安衛、環保作業之責任,如前述未經常灑水致塵土飛揚之案例承商雖全天候注意撒水事宜,仍難免有未盡人意之處,然祇要一經缺失通知承商仍立時加強改善。分析承商於該月份之安衛、環保作業之支出如下:
(1)其他安衛、環保之全面作業:仍舊正常進行且逐月分攤費用。
(2)正常之灑水作業:一次費用已支出。
(3)缺失加強之灑水作業:二次額外費用亦必須支出。
(4)灑水缺失止付費用:將該月之金額安衛、環保費用止付。
由以上說明可知目前之合約執行極不合理,有一罪多罰之情形產生,即灑水有缺失,原已花費之正常灑水費用止付,其他與灑水無關之安衛、環保作業項目之支出費用止付,缺失改善之費用由承商額外負責支付。
一般合約內未附單價分析之ㄧ式計價項目,承包商應於開始辦理該一式計價項目施工至少三十天以前,將該一式計價項目涉及之工作及費用等詳細分析資料送請工程司審核。此項詳細分析資料經工程司核定後據以估驗計價。不論實作數量多寡(如該實做數量為零,則不予計價),一式計價項目之估驗計價總額,將以該項在工程項目單內所列金額為上限。若承包商未依上述規定提送此項詳細分析資料供工程司審核,則工程司得自行認定相關工作實際完成進度之百分比辦理估驗計價,或於該一式計價項目全部完成後再行辦理估驗計價,承包商不得異議,其不公平、不合理之處:
1.許多可量化之項目細設單位常於單價分析表中明顯壓低作業數量後,再彙總其為一式計價項目,致使承商施作時常不敷所需,善良管理人為順利完成合約責任,祇有被迫自行吸收該不合理之額外支出。
2.由於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已定,業主已無經費壓力,常有許多隨興之指示增加廠商額外負擔,並因而扭曲工地正常資源之合理分配,因此而造成本工程不利之後果,其責任亦全由承商負擔。
3.有些一式計價項目,業主以其中某些作業項目減作為由,辦理減帳,對於某些加作之項目卻未相應辦理追加,顯係極不合理,如管線保護一式計價案。
有關一式計價項目給付依下列規定辦理,應止付單月全額安全衛生(及環保)費用:
1.監造單位主任或監工發現工地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重大缺失,承商未立即(部分)停工或未依期限完成改善。
2.監造單位主任或監工對同ㄧ區域同ㄧ缺失項目,通知要求改善達兩次(含)以上而承商未改善者。
3.局外相關單位之檢查缺失,經監造單位通知改善,再經複查而仍未如期改善者。
4.發生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生命安全、財產損失等(如人員傷亡、鄰房傾斜、下陷、倒塌等)或阻斷交通車流者。
5.因承商安衛設施不足或檢查不實,而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者。
6.經勞檢或環保單位函令停工者(部分停工者,每月止付當月1/2安衛及環保費用)。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6月6日勞安2字第1020015580號函說明三謂:「目前政府發包工程多數工程契約未明列安全衛生管理費詳細工作項目,僅採『乙式』方式概估經費,該會建議各機關辦理工程設計時,應設計安全衛生設施及依照實際需要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費用乙節」,經查本會於「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已明定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計量計價及工程需求何時編列等事項。同要點第13點亦規定工程規劃設計時,應將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勞動部)建請之事項甚明。為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督促要求各機關辦理工程設計時,應依營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設計安全衛生設施,並依照實需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管理相關經費,惟勞委會於102年6月6日勞安2字第1020015580號函說明四略以:「…建請貴會依主管機關權責督促各工程主辦機關參酌該會建議事項研辦,並依旨揭要點相關規定落實執行」,但貴會卻巧合同日即函復本會內載,遂列舉前函文號回復,爰營造公會建議工程會參酌勞委會102年6月6日函示所述,要求各機關辦理工程設計時,應設計安全衛生設施時,於工程經費中以量化方式編列預算,並納入工程契約據以執行。
長久以來,國內營造業的勞工安全衛生職災等問題,一直未能有效防制,且我國營造業產生的災變,與英、日、美等先進國家相比較高,顯示這些國家在安全衛生管理或法規已有完善防災機制,可供我國值得參考與學習之處。依防災管理的第一步應可從案件形成時的計劃研擬、選址評估、規劃設計中開始著手,因此,本研究以國內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橋梁公共工程『安全衛生費用編列』之項目進行實例探討,以了解在規劃設計階段與施工階段兩者之安全衛生編列的情形進行比對。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確保公共工程工安,切實負起防災管理責任。
1. 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要求各機關辦理工程設計時,應設計安全衛生設施並於工程經費中以量化方式編列預算,納入工程契約據以執行。
2. 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建立政府機關工程規劃設計及預算審核制度,確實落實政令執行之管控,否則工程會縱有多次函令,主辦機關依然故我,政府之威信及效率何有在。
3. 配合法令修改並參照英國制度,對安全規劃設計人員的安全衛生教育相關資格,建議採取證照制度或受訓認證,以利設計人員在設計時對安全衛生實務的需求與重視,並且在法律上對設計者的責任要求部分予以訂定。
4. 工程多屬多次承攬或平行承欖,造成安全衛生整合困難,因此『落實』安全衛生設備及管理之工作環境才能真正有效降低職災發生,而非代表安全衛生費用編列較多金額即能避免危險,亦非表面配合工程主辦單位辦理,而未能落實執行計畫。
5. 通常工程在趕工時常忽略對勞工應有的職業安全教育及防災訓練,以及各工程檢驗停留點的自主檢查動作的提醒與重要性,是可以減少勞工的不安全行為所可能帶來得職災危害。因此,必須加強辦理職業安全教育及預防災害之訓練,提升作業勞工安全意識,養成正確知識、技能及態度,並且實施監督查核之工作,達成施工安全的目標。
6. 針對環保、勞安費用,安衛及環保費可量化而未予量化,通常預算以一式比例金額帶過,因應不同檢查員或監造人員認定法規角度不同,請工程會考慮往後「環保費用、勞安衛生費用」請條列式列出項目,如:圍籬(M)、欄杆(M)、防塵網(㎡)、警示燈(顆)、安全帽(頂)…等,實支實付方式編列預算,以符業界實際執行。
7. 建議一般條款修正為:「…缺失ㄧ經改善,該等止付費用即應辦理給付,所有安衛、環保費用 除已確定缺失始終未予改善得以扣款外,其餘均應於結算時完全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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