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有關營造業缺工與外勞調派問題
近幾年來,由於國民所得大幅提高,勞動階層生活水準亦獲得改善,進而導致國人就業觀念丕變,年輕人不願意從事較為辛勞的營造業。則人力走向高齡化,加上流動率高,勞工短缺日益嚴重。因國內年輕勞工多不願從事勞力工作,係營造業長期嚴重缺工之因,亦成為承攬公共工程之營造同業心中之痛。營造業者賴以生存的三大要素中,人力來源被政策扼殺,資金又被金融機構緊縮,只剩技術一項,所以指稱禁用外勞是一項錯誤的政策;多年來營造業承包政府公共工程較多雇用外勞,一方面是外勞集中管理,工程進度較能掌控,且成本較低廉,另一方面由於營建工作較為艱苦,本地勞工參與意願低落。業者指稱過去國內的重大工程,如果沒有引進外勞,許多工程無法如期完工,亦致衍生公共工程工期延宕,致使產業競爭力無法提升。
營造業本是艱辛及危險的行業,由於勞工學歷提高、就業觀念普遍改變,有意願從事此行業者日趨減少,致造成目前營造業缺工嚴重的情事。近幾年來,營造廠商為解決缺工問題,經常自行招募或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徵才活動,惟成效不彰,招募困難,嚴重影響工程進度。
1.近年以來營造業缺工嚴重,雖目前積極籌劃補足人力,亦為良策之一。唯長期以來缺工造成之工期延誤應予合理展延,及訂定配套措施以為因應,以免影響國家建設之推動。
2.目前本國勞工從事營造業工作意願低落,應設法積極有效鼓勵並辦理培訓工作。
3.有關國內求才媒介作業的期許。
(1)勞安法規為勞資雙方必須遵守之標準,因此請嚴格規範並預先篩選求職者相關條件,例如年齡、身心健康及實際工作經驗等,以符工地作業安全要求。
(2)營造工程之「專案」施工特性與一般產業完全迥異,工程人力需求有高低峰差異,且易受天候影響、受業主變更設計影響、受工安環保影響等。又有「專業分包」之工班僱用關係,因此必須合理協助解決勞資雙方僱用與工作條件的歧見。
4.有關引進外國補充勞力的期許。
(1)營造業引進外勞是基於本勞不願從事粗重工作,若限制引進外勞,對勞工需求量大的營造業來說,無疑是嚴重衝擊。
(2)目前本國勞工從事營造業工作意願低落,即使全部錄用就服中心所媒介之求職者,仍然解決不了「缺工」問題。敬請合理放寬外勞引進門檻及比例,簡化或省略繁複的國內招募過程,讓廠商儘速引進外勞補充勞工,加速完成國家重大建設。
(3)營造業外勞調派應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且放寬外籍勞工移轉運用之限制,同一雇主可依工程人力需求,彈性調派外勞於其所承攬之其他專案工地內工作。
(4)我國外勞待遇較其他國家偏高,外勞待遇應由市場經濟決定,而我國卻以勞動基準法來保障外勞,不論先進國家或鄰近國家,均無此規定,此絕對造成工程成本之墊高、國家資源之浪費。
按重大公共工程施工工法或工序均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除低階勞動力外,不同施工階段運用之營造專業人力不可能一以貫之,依工程進程而有不同;又查政府針對制定專案百億工程聘用外籍營造工之作業規範立法緣由,自94年5月6日 訂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中,有關申請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如下:
1.以開工日後每日出勤之本國勞工累計人月數換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做為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基準,累計四名本國勞工,始得引進一名外籍營造工。「本國勞工人月」之計算,以「雇主僱用及工程分包商僱用在計畫工程或其所屬個別工程所在地內從事營建工作或工程製品製造、組裝等工作之本國勞工」始予採計。
2.「累計本國勞工人月數以二十二日為一月,累計三個月計算為一人;本國勞工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超過三個月者,不再累計。但在不同工作崗位工作者,可以採計。」,故每次申請時需填報「累計僱用國內勞工出勤名冊(同一崗位工作超過3個月)」作為統計核發外籍營造工之入國許可人數,據查因申請時政府查核資料過大且繁複,為簡化作業遂於96年2年16日予以廢止,並同時修正為「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將有關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修正為:
(一)雇主於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每進用原住民一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每進用其他國內勞工三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
(二)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計算,以雇主或與雇主簽訂營造工程契約之分包商所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公務員保險之人數,且申請時在職者為限。
營造業係屬辛苦艱困行業,重大公共工程更甚是;從事本國營造工及原住民面臨人力老化及人才嚴重斷層,自從國內失業率下降近4% 之同時,專案百億工程依法定作業辦理國內求才均嚴重招募不足,又營造基層施工人員流動性大,然依本國外勞政策既然為補充性政策,又依營造業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計算公式政府已經法令限縮專案百億工程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人數之上限,就算聘再多本國勞工也不能增加,更何況依目前失業率及營造業尋職人數嚴重下降,欲及時招聘足額本國勞工從事基礎營造工作,實有困難且曠日廢時;否則以目前人力市場現況來看,其重大公共工程因缺工造成工程延宕的問題將日益嚴重。營造業為人力需求密集的特殊行業,其工作時間無法規律,且工作場所存在諸多危險,並須配合工程個案屢屢遷徙,導致國內勞工無意願長期從事營造業,惟勞政主管機關總是擔心外勞引進將影響本勞就業機會,設定各種門檻限制產業引進外勞,另因少子化及教育普及,青年勞工從事營造業意願低落,造成產業缺工及人力斷層的情形相當嚴重,爰提出四點建議:
1.勞動部應重視營造業缺工問題,盡速邀集相關單位研訂解決方案,以改善業者困境,加速建設發展提振國家經濟景氣。
2.建請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本國就業求職人口,進行「從事營造業工作」意願調查,以為擬訂營造業勞工培訓與供給政策之參考。
3.營造業各階工程人力面臨斷層,嚴重缺乏,影響國家建設甚鉅,建請協調相關單位編列計畫及預算長期培訓人力,以供營造業所需。
4.營造業配合政府公共建設之執行,須在勞工人力資源無虞之情形下,始能克服天候環境,如期如質予以完工;為減輕營造業缺工問題,宜廢止重大工程需「專案百億工程計畫」方可申請外勞之限制,並簡化申請外勞之行政程序,以加速營建相關產業之發展及國家建設之推動。
國內年輕勞工多不願從事勞力工作,且於當地各縣市就業服務中心徵才,仍然無法招募到合適數量之勞工,係營造業長期嚴重缺工之因,業者亦因缺工問題嚴重延誤工程進度,為承攬公共工程營造業心中之痛。相對地,我國鄰近地區國家如韓國、香港及新加坡引進外籍勞工工作年限並無限制,基於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延長,除可避免引進空窗期外,並可減少訓練成本、增加生產效率及減低行蹤不明外勞數量等好處,如因我國法令的規定無法再來台工作,將造成具熟練技術之外籍勞工轉往鄰近競爭對手國家,如此一消一長,恐影響產業競爭力,故外勞在台工作年限長短與移民問題無關,實無須限制外勞工作年限。
現行外勞政策及運用係屬勞動部行政職權範疇,但勞動部竟直接參酌其他政府單位之片面意見,將外國人之人力調派同意權轉由工程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負責,且認定方法又加以規範;因為如果營造業變更外勞工作場所需事前經原核准外勞之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可在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不但耗費行政流程,且實務上亦窒礙難行。尤其工程主辦機關同意權執行標準不一,亦不利營造業人力彈性運用及規劃,嚴重降低行政機關之效能與彈性,此實與馬總統2013年施政願景一將政府改造一個「精簡、彈性、效能的政府」,以大幅提升國家的競爭力之目的嚴重違背,基上原因,爰建議事項如下:
1.建請勞動部儘速研訂解決方案,應依營造業實際缺工狀況,重新作全盤性考量調整,以改善業者缺工之困境。
2.公共工程因缺工而衍生工期展延問題,如逾期罰款、停止估驗計價、履約成本增加、終止契約及刊登公告不良廠商等問題應從寬處理,予以業者確因缺工而導致工程之延宕之合理展延工期與補償。
3.因各地就業服務機構作業流程不一,且向各地方政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程序過於繁雜,常導致業者難以適從且耗時過長,建請勞動部召集相關單位研擬縮短引進外勞勞工時間及簡化作業程序,以利作業。
4.勞動部應恢復營造業公共工程外勞開放之初始立法意旨,協助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能順利如期完成,簡化營造業重大公共工程之聘僱外勞程序實有必要。
5.修正「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之7項有關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規定為「雇主於申請時每聘僱原住民一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五人,每聘用國內勞工一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二人」。
6.廢止申請外國人入國許可函之申請作業;如因政策因素考量暫未能廢止,則建議調整本勞對外勞申請核發入國許可之人數比例,以符合目前人力市場現況。
7.建議勞動部重新審慎評估本次外籍營造工其調派的修正內容是否得宜?在非屬廠商應負責任下,如果工程無法順遂推展致停工或待工,實有必要將冗員勞工立即調派至其他在建工程,為靈活調派,儘量減少不必要之額外損失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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