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第一章 與政府採購作為相關議題 議題九:機關委託廠商設計兼任同案監造者,球員兼裁判

3.10機關委託廠商設計兼任同案監造者,球員兼裁判
3.10.1前言
  機關將設計及監造服務委由同一廠商時,應留意該廠商工程設計圖說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是否有不必要、超量、浪費公帑、錯誤、限制競爭之設計;施工履約階段有無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設計圖說如經施工廠商反映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錯誤時,機關應公正審查,不得刁難施工廠商自行吸收額外費用,並追究設計監造廠商之相關責任,以避免因機關將設計及監造服務委由同一廠商時,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3.10.2設計與監造單位同案,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工程界目前亟需改革的陳疴,係為設計與監造可由同單位負責,即為「球員兼裁判」。如此設計單位可以以規格、技術等方式限制競標,設計瑕疵也不易發現,甚有部分人士主張設計與監造需為同單位方能貫徹設計理念,惟營造業法第26條即明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故如未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時,承包商須負法律責任。同時在施工者欲變更設計時亦須經設計者之同意方能辦理,此風險概由承包商承擔,顯欠公允。
   然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曾於91125函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公共工程設計與監造分開由不同廠商辦理」,惟其以911227工程企字第09100566170號函請各機關注意防範在案。甚至法務部95214反貪座談會建議事項:「同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應由不同廠商為之,以避免監造廠商為設計錯誤而刁難施工廠商」等規範(註)

3.10.3小結與建議
   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若監造單位與設計單位為同一個事務所或公司,易因設計疏失或錯誤等,為掩飾責任而對其做出有利解釋,有球員兼裁判情形,鑑於現行法令對於設計及監造服務是否由不同廠商辦理,並無明文禁止之規定。是監造工作若由同案設計單位兼任執行,則對於廠商提出設計失當之爭議案件,恐難冀望以持平心態和專業立場進行評斷;為此建議:
1.應明定工程之設計者與監造者須相互迴避、禁止,以為超然公正之立場,並可防杜掩飾錯誤   
  或全案把持情事發生。
2.修改建築法等相關法令,明定設計者不得兼任同案監造之工作。
3.有關公共工程設計、監造合併或分隸雖各有利弊,為避免工程綁標之情事,建議採行分隸制
  度。
4.設計單位綁自己的材料商等現象,在業界是眾所皆知的秘密,請主辦單位及工程會規定材料
  由主辦機關提供或圖面上直接指定三家。
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3.24工程企字第09500105300號、103.5.9工程企字第10300155850號、103.11.28工程企字第10300408390號等函釋。

3.17 機關委託同一或不同廠商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建議事項表
項次
設計與監造由不同廠商辦理
設計與監造由同一廠商辦理

1.工程採購招標圖說之完整性
1.工程採購辦理招標,設計廠商所提供之設計圖說,機關務必要求完整,如有特殊情況須保留未完成部分,應於工程契約清楚敘明其處理方式,以避免履約爭議。另宜於監造契約中要求監造廠商針對設計內容之錯誤、遺漏或具疑問性課題具體提出改進意見。
1.工程採購辦理招標,設計監造廠商為符合委託技術服務契約規定設計成果之提送日期,常將未完整之設計圖說提送機關,隨後再陸續補足或責由監造人員處理,爰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招標,應特別留意其設計圖說之完整性,避免施工時引發履約爭議。遇有設計缺失應予究責。

2.施工履約階段對可能發生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8條情形之防範
2-1.監造廠商如發現設計廠商之人員可能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時,建議機關可參採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至第22點處理。機關如發現設計廠商之人員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2.對於施工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反映設計監造廠商之人員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及審查時,機關須特別留意查察,其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2-2.對於施工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反映設計廠商或監造廠商之人員有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時,機關須特別留意查察,其有本法第88條之罪嫌者,即應檢具相關犯罪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3.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估算錯誤之處理
3-1.建議機關於廠商投標前及開工前保留相當工期,請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檢視是否有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數量估算錯誤之情形。
3-1.建議機關於施工前請施工廠商先檢視是否有設計圖說錯誤或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
3-2.施工廠商如有提出設計圖說錯誤、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或其他對於圖說疑義時,由於監造與設計屬同一廠商,機關除要求設計監造廠商儘速予以解釋及澄清外,其涉及設計監造廠商權責部分,機關應親自(或委由專案管理廠商)審理,必要時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3-2.施工廠商如有提出設計圖說錯誤、工程項目之數量估算錯誤情形或其他對於圖說疑義時,機關應要求監造廠商確實審理並儘速予以解釋及澄清。如須洽原設計廠商說明時,得洽監造廠商協助,或由機關出面協調。機關並得於契約規定,監造廠商如未妥善處理,事後如發生問題,監造廠商須負連帶責任。
3-3.承上,其有涉及工程契約變更者,即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程序辦理,不得刻意刁難施工廠商、要求施工廠商自行吸收或逕由設計監造廠商自行審定。對於設計監造廠商之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賠償責任,亦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予以追究。至於行政及刑事責任,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註4)。
3-3.承上,其有涉及工程契約變更者,機關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程序辦理,監造廠商如有未向機關申報而逕自同意施工廠商先行施工者,應追究其監造責任。對於設計廠商之設計錯誤賠償責任,亦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於契約訂明並予以追究。至於行政及刑事責任,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註4)。
4.採購策略之考量
4-1.機關如將設計標與監造標分開辦理,建議監造標之採購招標作業比工程標提前至少約2個月辦理,所需監造標之招標資料,得於設計契約規定,設計工作達一定成熟度時(譬如50%),由設計廠商提出。監造標提前辦理,不但可避免發生工程標已決標,而監造標尚未決標時,工程標可能因無監造單位被迫無法施工之情形,且監造廠商可提早擬定監造計畫,如有設計圖說不清楚或錯誤情形,監造廠商亦可即時發現,有利於整體工進。
4-1.機關如將設計與監造委由同一廠商辦理,因設計監造廠商權力較大,機關應注意防範設計監造廠商可能發生之問題(註5)。
4-2.小規模之設計監造服務案(譬如委託設計或監造服務費用未達10萬元者),如將其設計及監造工作分開後,廠商可能缺乏投標意願,亦不符合採購效率,得委由同一廠商辦理。
4-2.對有委託專案管理工程案件,設計工作與監造工作如委由同一廠商辦理,則產生專案管理廠商與監造廠商雙重監督之情形,爰建議機關將其監造工作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於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除可避免上開雙重監督情形外,整體服務費用之支出亦較節省。
備註: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1:現行法令對於機關委託設計、監造之採購,並無應分別辦理招標之限制規定(法務部90320日法九十政字第005261號函釋例)。
2:如機關將設計與監造服務分開辦理,前階段設計之成果若予「公開」,並經機關同意者,該設計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工作(工程會92620日工程企字第09200237740號函及96413工程企字第09600124770號函釋例)。
3:如發現技師或建築師有涉及違反其專技人員相關法規而涉及懲戒者,請依工程會95227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釋例辦理。
4:為提醒廠商並預防爭議之產生,本會業以95315工程企字第09500090960號函各機關,建議其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工程採購時,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分別於投標時、開工前檢附相關切結書,並以1011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
5: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91125來函建議將公
      共工程設計與監造分開委由不同廠商辦理乙案,工程會業以911227工程企字第09100566170
      函請各機關注意防範在案。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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