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第六章 與法規不完備相關議題 議題五:檢討簡化三級品管文書作業及建立一套品管電腦輔助系統

8.6檢討簡化三級品管文書作業及建立一套品管電腦輔助系統
8.6.1前言
   自民國91年起執行查核作業至今,全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均採統一之作業程序與紀錄表格,惟各地方政府或主管單位查核工程之標準仍不一,並未依「工程規模級距,予以明確量化其查核哪些項目」,導致廠商無所適從,且各縣市政府機關品管費用亦未確實依人/月編足,建請工程會宜予以督促各政府機關確實為之並請訂定「公共工程查核機制作業手冊」,以供各廠商為遵循依據,否則工程金額或規模大小不同,其查核標準與範圍卻相同,徒增困擾(註2)。公共工程首重品質及勞工安全,從而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三級品管),就工程施工查核運作(如品管制度、查核目標、控制機制…等),其工程單位文書資料檢核表,以及填報之基本資料等,對於三級品管內之自主檢查表及一般檢查表,雖工程會於101214日函頒新修正之品管要點,已依工程規模區分為三個級距,明定品質計畫及建造計劃內容,大幅減少銷關計畫內容,簡化品管文件,為未落實執行,且中央與地方執行不一,其準備書面資料仍過於繁瑣,宜有再簡化之必要。


8.6.2品質管理制度執行工作
所謂三級品管,係指全面品質管理制度所包含的三個層級,第一個層級乃由承包商負責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第二個層級由主辦工程單位執行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第三個層級則由工程主管機關負責執行與成效有關的施工品質評鑑系統。簡言之,三級品管係由「品管」、「品保」與「評鑑」等三項作為與不同單位分別執行的工作,其目的在於作業分明、權責清楚,以祈各盡本份並提昇工程成品之品質。
()一級品管
 1.承包商依契約、設計圖說或施工規範所規定之條款,於監造計畫書奉核後,提出施工計畫書,以符合規範中各工項及材料之檢驗頻率為其最基本之訴求。
 2.進行文件管理與管制,收發文須確實登錄、簽辦及歸檔存查。
 3.設置自主品管試驗室或委請合格及正派經營之試驗室辦理QC工作。
 4.要求供應商供料時,依規定要求供應商提供出廠證明書備查。
 5.權責人員校核試驗報告之準確性並注意時效性。
 6.自設內部稽核機制,預防技術及行政上之盲點與缺失。
 7.即時矯正內部稽核所發現之缺失。
 8.駐廠技師須清楚掌握施工進度、施工品質及文件與圖說之簽證作業。
 9.記錄環保執行狀況、施工日報表、安衛查驗表以及製作管制圖等工作。
10.配合業主或監造單位,合情、合理、合法(例如:有正式協商會議記錄並報公文核准在案者)遂行臨時或緊急之任務。
       ()二級品保
1.  監造單位依契約、設計圖說或施工規範所規定之條款,提出監造計畫書,並於奉核後交付承包商做為撰寫施工計畫書之準據。
2.  依據品質規劃之內容,監造單位應擬定具體可行的品質管理計畫,並確實據以執行。同時必須提供承包商相關品質管制之標準或準則憑辦。
3.  品保與品管之試驗取樣,應同批、同時進行,惟為釐清責任歸屬,須分別送驗(以分送不同之試驗室為主),只要容許誤差值符合規定,即應判定為合格。
4.  品保抽樣之試驗數量,約為品管的10%~20%,惟監造單位有權要求酌予增減數量或必要之項目。並須詳細記錄,歸檔備查。
5.  品保作業可同時查核承包商之文件。
6.  必須評估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書之可行性。
7.  要特別注意承包商勞安及環保執行之成效。
8.  記錄監工日報表(不須以承包商之施工日報表為唯一參考資料)及管制圖之查驗。
9.  工程計價若採用概估之模式者,品管費用一般為施工工程費的1.0%1.5%,品保費用則為施工工程費的0.3%0.6%,但可視工程規模、必要性及安全性等因素而酌予調整此一費率。
10.要求承包商依行政或技術會議之決議事項進行相關作業,若未能符合契約等文件之條款時,務必以公文或信函方式處理之。
      ()三級評鑑
1.  校核一級品管與二級品保各單位所提送之文件以及試驗頻率的可行性和可靠度。
2.  為預防一級品管之缺失,可釐定二級品保之試驗項目與頻率。
3.  釐定一級品管與二級品保試驗結果之統計分析方法。
4.  擬定各工程缺失之改進方法或品質管理策略。
5.  定期或不定期造訪各相關單位,並詳細記載評鑑所見之事實。

8.6.3工程品管查核文書作業應簡化
    關於「各個工程查核於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單位,其查核標準不一,無法適從,建請就2千萬元至查核金額及2千萬元以下等工程,其查核項目應與查核金額有間,因編列預算不足卻比照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予以相同查核項目,顯不合理」,有關三級品管文書作業繁雜,讓廠商疲於奔命,又有許多非工程專業機關賦予P.C.M.太多專橫權力,部分查核委員也欠缺實務經驗,個人主觀因素過強,導致延宕工期,針對此問題執行面仍有極大落差,應徹底改善,請工程會積極暸解,並進行改善,對提升工程品質方有實質助益(註1),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329日曾召開會議研商「簡化三級品管文書作業相關事宜及統一建立品管電腦系統之可行性」說明如下:
(一)有關「工程施工查核程序」部分
      1.全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係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2項規定辦理,其查核作業程序與紀錄表格全國統一。
      2.工程會每年定期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考核全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確保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二)有關「查核項目及標準」部分
      1.「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已有載明:「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查核委員係依據個案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建造計畫及品質計畫等相關履約文件,對個案之工程品質與進度辦理查核。
      2.工程會已於101214日以工程管字第10100050230號函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品質計畫及第8點監造計劃內容,依工程規模區分為三個級距(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之工程),明確簡化並規範各級距應提報之計畫項目。
      3.工程會已於103114日以工程管字第10300015260號函之各機關針對「1000萬元以上工程」及「未達1000萬元工程」分別訂定妥適之查核重點,「未達1000萬元工程」之查核,以現場施工品質為主,品質管理制度為輔,並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之品質管理制度項目,明確標註小型查核重點項目提供查核參考使用。

8.6.4營建產業界所遭遇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執行問題
  為解決產業界反應之三級品管相關問題,並落實三級品管政策之推動,針對產業界所遭遇之三級品管執行問題,如:品管法規與制度、施工查核程序、品管履約等問題,彙整相關議題並提出解決對策。
1.請工程會考量放寬品管人員回訓規定,因偏遠地區品管人力不足,員工參加回訓意願不高,造成困擾。且實際可用品管人員人數,應進一步調查。
2.二級抽驗費用編列於施工預算或監造契約中,其所需費用理應為業主支付,故應編列於工程預算中。
3.目前品管作業要點規定,將專職品管人員門檻調降為2000萬元,品管費用為發包施工費之0.6%2%,以2000萬元之工程為例,2%之品管費僅有40萬元,若薪資每月68000元為基準,僅夠支付5個月工程,建議調整品管費用之編列,若要執行必須確認品管費用合理,應以人月費用編列且最低費用絕不得低於每月每月68000元。
4.品管費用不在物調款範圍內,薪資支出只會漲不會降,品管費用應配合物調調整,以利工程推動。
5.品管作業因每個單位要求之報表格式不一樣,阻撓廠商電腦化管理作業,品管最大的負擔為文件管理,一件工程約需10萬張紙張,以節能減碳觀點,文件應予減化。
6.監造計畫、品質計畫審查何時提送,兩者的從屬關係不清,且應依工程規模分別訂定,方為合
   理。
7.三級品管工程需大量製作三級品管文書或增加品管人力、制度與民情背離,將所有責任轉嫁給廠商,是不責任的制度。
8.品管文書資料及作業繁多,現場人員亦因需提供品管文書資料而導致流於形式,反而現場規劃及現場掌控能力流失。
9.現場品質改善的作業流程需有文書表單的配合、審查進行,大大影響品質改善的時效性或改善效率降低。
10.目前政策皆強調節能減碳,但有業主突然規定雙面印刷,將已製好的單面資料全數退回重做,且資料內容不得修改,即使蓋章補正也不行。主計或會計一換人常有表單格式又重新規定,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模式,讓廠商疲於奔命,浪費資源人力。結案後的資料堆積如山,毫無價值。
11.證照的要求太多,工地主任、勞安、品管、作業主管,營造業依目前的標價及政府的效率,養不起那麼多人,且人力缺乏,又淪回借牌的病態。
12.以品管工程師而言,現階段取得證照人員並非全數投入營造業界,大多數人員服務於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單位,甚至服公職,擁有品管證照且實際服務於營造業的人數並不如機關想像的多,若冒然調整工程承攬金額二千萬以上者皆需聘任品管工程師,將造成原本品管證照荒的狀況更加雪上加霜,預估將造成是項人力高於現況一倍之需求,如此供需失調的狀況,勢必讓借牌的劣質風氣更加嚴重。
13.查核機制委員的權利太大,要求內容不食人間煙火,頻頻出招,讓業者應接不暇,主辦機關照單全收,業者無所適從,且判定丙等之條列一審定轍,沒有過當的申復制度,對業者極不合理。
14.低價搶標經常發生,各主辦機關無作為,讓堅持品質的營造商無法生存,不合理的價格無法有合理的品質出現,如此浪費建設經費資源狀況,有必要徹底檢討當前制度。
15.工務人員擴大政府採購法、營造業法、勞安法規、勞保法令等解釋(諸如不得分包,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勞保均加入總承攬商等)自認清廉,依契約文字限縮工程人員應有之作為,不考慮雙方平等對待之原則,自我保護過度,濫用權力干擾影響工程進度及成本,使履約過程爭議不斷,業者常無力反應,只能自行吞下,造成雙方毫無誠信。
16.部分機關對於數百萬的工程合約並無編列品管人員預算,卻要求製作的文書比照有編列品管人員的標準,造成現場工程人員虛耗於文書作業,本末倒置,實在很不合理。
17.有關品管試驗費,圖說或契約通常明載「監造有權要求廠商增加抽驗頻率或尚未明列之材料去
   抽檢」,為提高品質,廠商「試驗費」請「實支實付」。
18.三級品管制度遭遇之問題在於文件表單過多,如:安全衛生自主檢查表即有9種之多,難以落
   實。

8.6.5小結與建議
我國公共工程品質因為推行三級品管(第一級由施工廠商辦理,第二級由代表業主之監造單位辦理,第三級由業主機關自己辦理)而有所改善嗎?平心而論,答案是否定的,每年工程稽核小組,看到諸多文件,常常是掩過文飾,假的多過真的,經常與工程事實不符,工程稽核小組只是在一堆查核文件中,想像拼湊工程品質,然後又苦口婆心勸喻,施工廠商當如何改進。換言之,工程稽核小組是何許人也,論學歷、資歷與專業素質、地位、皆為天之驕子,卻要對著一些不符工程品質之文件在評論工程品質,只要文件做得完整,就予以評成優良品質,而無力發覺真正工程到底有多離譜,簡直無奈極了[1],其建議如下:
1.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實施至今,品管最大負擔為文件管理,文書程序繁瑣,一件工程約需10萬張紙張,浪費相當的人力及紙張,以節能減碳觀點,對於公共工程並無實質助益,故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予檢討予以簡化文書作業程序,並建立一套品管電腦輔助系統,提供基層單位與承包商參用。
2.就公共工程有關監造單位二級品管之材料試驗制度尚稱健全,而施工廠商之一級品管材料試驗制度尚待加強,工程會應就制度面予以檢討改善。如對不同工程規模、性質(如統包等)、材料數量多寡等不同,其材料試驗方式宜有不同考量。
3.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三級品管內之自主檢查表及一般檢查表,應於簡化,並訂定「公共工程查核機制作業手冊」,以供各廠商為遵循依據。
4.應考量各工程特性前置文書作業(施工、品質、安衛、危評等計畫書送審)及廠商施工必要流程,以專業立場合理訂定工程完工期限、以及每一變更設計所應增加之工期。
5.文書作業太多,讓廠商疲於奔命,又有許多非工程專業機關賦予P.C.M.太多專橫權力,部分查核委員也欠缺實務經驗,個人主觀因素過強,導致延宕工期,對提升工程品質無實質助益。惟執行面仍有極大落差,建議工程會應徹底改善。
6.對各機關(尤其是縣市政府、鄉鎮區公所)「準用」品質管理要點之規定,應明確化,以免2000萬以下之工程,與查核金額規模工程相同標準,徒增廠商負擔無意義之文書作業。
7.為強化公共工程品質,各縣市政府機關品管費用應確實依人/月編足,工程會應予以督促各政府機關確實為之,有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05.26工程管字第10300159750號函、房性中著,三級品管制度與實務面面觀,技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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