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業主要求承包商提出材料之最原始來源證件正本
按廠商承攬公共工程,於採購契約內明訂承攬廠商應提出材料出廠證明者(包括出廠證明、品質證明書、無輻射污染證明書等),承攬廠商當然應依契約相關規範履行,然因有非可歸責於承攬廠商員因素,致無法提出原送審文件之全部正本情形,造成主辦工程機關、監造單位及廠商莫大困擾;甚至影響後續主辦工程機關驗收程序之進行。通常業主要求提出之材料出廠證明,多係由承攬人之直接材料商提供出廠證明,至於直接供應商之間接上游材料來源,則由直接供應商提供上游來源廠商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由直接供應商逕自蓋用公司大小張保證與原本相符即可,並配合監造人共同採樣送交檢驗。
實務上常見因是否竣工之認定等各種因素,造成工程無法辦理正式驗收,致工程尾款無法給付、履約保證金無法退還,及無法起算工程保固期,影響廠商權益甚鉅,故應於完工後儘速辦理驗收。
1.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機關應於收到通知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確定是否竣工。而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表等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2.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3、94條規定,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3.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5條規定,施行細則第92、93、94條所定期限,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因此,機關不應假藉各種理由拖延驗收而影響廠商權益。
4.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同法細則第99條,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5.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第8項:「工程部分完工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惟須注意,採購法內並無對部分驗收之法律效果詳加規定,未免不必要之爭議,宜在契約中明定。
一般廠商承攬政府工程採購案件,於施作前必須提出材料供應商出具之材料出廠證明文件(包括出廠證明、品質證明書、無輻射污染證明書等)影本送審,經工程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始同意施工;材料進場時,亦均依規定採樣送驗合格。嗣於工程完工後,承攬廠商報請竣工辦理驗收階段,適有材料供應商因財務不佳倒閉,致承攬廠商無法取得原送審文件正本者,凡此造成承攬廠商諸多困擾,舉例如下:
1.承攬廠商甲公司向供料廠商乙公司購買鋼筋材料,乙公司提供材料出廠證明影本,甲公司據以送請主辦工程機關審核通過同意施工,在材料進場施工完成後,乙公司因故倒閉,甲公司無法取得原送審文件正本);亦有承攬廠商雖提出材料供應商出具之材料出廠證明文件,但主辦工程機關要求必須提出材料之最原始來源證明正本文件,而材料最原始供應廠商因故拒絕提供者。
2.某丙鋼鐵廠將型鋼材料乙批出售予大盤商丁公司,丁公司將一部份型鋼材料轉售戊公司,戊公司將之轉售予乙公司,乙公司再轉售予承攬廠商甲公司,甲公司於材料送審階段提出丙鋼鐵廠之出廠證明及丁、戊公司之來源證明影本,送請主辦工程機關審核通過同意施工,在材料進場施工完成後,1.因戊公司倒閉,甲公司無法取得原送審文件正本,2.因乙公司積欠戊公司材料價款,戊公司拒絕交付原送審文件正本。
一般工程慣例,通常業主要求提出之材料出廠證明,多係由承攬廠商之直接材料商提供出廠證明,至於直接供應商之間接上游材料來源,則由直接供應商逕自蓋用公司大小章保證與原本相符即可,況且,廠商當初使用該批材料於進場時,均已依契約規範,配合監造人共同採樣送交檢驗合格無誤。惟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驗收階段時,除要求承攬廠商提出直接供料商出具之出廠證明外,並要求承攬廠商提出材料之最原始來源證明正本文件,方准與驗收,有顯失公平。
建請於工程採購契約要求承攬廠商提送之出廠證明、品質證明書、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宜可由承攬廠商之直接材料供應商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其餘材料之上游原始來源廠商證明文件則提出影本,或另有提出證明之規定。
表6.1 材料設備的品質管制時機階段
階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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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含監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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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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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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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訂立到材料送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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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核材料設備規範,明確傳達目標(品質水準)。
2.對契約規定未明確部份立與承包商協調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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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楚核對契約內圖說,規範之品質要求,完成數量及是否能合理施工。
2.尋覓合格之材料供應商。
3.成立品管相關組織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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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設備送審核定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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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核定承包商所提之相關文件型錄。
2.對特殊要求部份詳細核定或要求提供更詳細之資料,供承包商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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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供應商提送之材料、設備文件、型錄備妥送業主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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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核採購契約規規定與產品是否符合。
2.提供符合產品之相關資料及對未明確部份或其他必要之特別說明,供承包商提交業主。
3.必要時配合業主或承包商做說明或驗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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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材料設備採購契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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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契約規定或協定審查材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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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供應商之供應品質、能力及售後服務資訊。
2.依契約規定、業主特別要求、個別工程條件及一般採購契約應有要件與供應商訂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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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掌握本身在材料設備之品質、規格、價格、產能及配合要求,均能達成條件下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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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設備生產至進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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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承包商做必要之進場檢驗。
2.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3.相關品質證明文件之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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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隨時掌握供應商之生產狀況,視需要與業主,供應商做廠驗作業。
2.規劃並執行進料時之抽樣與檢驗作業。
3.合格品之倉儲管理。
4.不合格品之處理程序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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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採購契約內容生產,製程管制與品管資料建檔並供廠驗參考配合承包商或業主對產品之查詢與廠驗。
2.配合進料抽樣及檢驗之作業,如鋼筋,混凝土之抽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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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配合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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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查核。
2.不合格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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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規範及材料設備說明施工及處理相關界面進行施工中自主檢查、抽驗。
2.完成部份之檢查與修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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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時程供料。
2.視需要做施工前說明或配合工法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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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完成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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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驗收及接管作業。
2.派員對設備操作之接管訓練及各項手冊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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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劃執行設備之試車、運轉操作。
2.設備人員操作、維修訓練、編訂使用維護手冊。
3.準備驗收接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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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部份依規定試車、系統功能測試,運轉操作提供設備使用操作維護檢修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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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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