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主辦機關工程計價款或驗收尾款延遲付款問題
4.6.1前言
自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至今,綜觀整部採購法規,條文內容上從總則下至附則,針對機關工程款之遲延給付,卻絲毫未見任何懲處規定,導致廠商申訴無門,甚或因此遭遇財務週轉不靈而倒閉,對照機關尚能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對於不良廠商懲處停權,但卻未賦予廠商在面對機關惡劣刁難或遲延付款,甚至是慣於遲延付款機關,有制衡與救濟機制,對廠商而言何其不公,侵害權益甚鉅。惟上開規定,機關之陋習、常態,不僅採購法疏未規定,縱有行政院頒布之公款支付注意事項,也因屬於行政規則,通常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法位階不足,拘束力有限,致確實依照規定履行給付工程款之機關,寥寥無幾,形同具文流於形式。
4.6.2機關辦理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
按行政院頒布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機關辦理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並請納入嗣後發包之契約內,俾利執行;依下列規定辦理:
1.估驗計價部份:
機關於廠商提出估價計驗表(單)後,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完成付款。
(1)廠商應於申請估驗計價時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請監造單位轉請機關核付。
(2)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已先行通知廠商施作部份: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項目,依機關核定後單價八成先行估驗,並俟單價議定後調整;若屬契約既有項目數量增加,就其增加部份核實辦理估驗。
(3)工程契約詳細表乙式者,依完成比例計價;工程契約無單價分析表者,得由廠商提送單價分析表經機關審定後,依施工完成部份分項計價。
2.竣工計價部份:
(1)審核程序請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五章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章之規定辦理。
(2)付款時間驗收合格後,機關於5日內開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原則,並至遲應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
針對機關不當積欠或延遲支付工程款情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於101年11月29日審查通過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至第73條之3關於付款及審核程序之修正案,決議送院會二讀,其內容包括:
(1)預算已完成立法程序者,應予管控,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移作他用;機關違反該規定,致
未能依契約給付款項者,機關應支付遲延利息與廠商,並對失職人員依法令予以懲處。
(2)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
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1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後15日內付款;上開付款期限,需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3)主計機關、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得稽查各機關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並做成書面記錄,如發現
無正當理由延誤情形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令予以懲處。
4.6.3機關遲延給付「無明確之時程及違反規定之罰則」
承辦機關遲延給付為營造業普遍且嚴重之問題,而工程會公告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其中之改善對策僅針對估驗及驗收程序明定時程,而付款程序各階段皆為「無明確之時程規定,及違反規定之罰則」。建議工程會儘速明定時程、並定出違反規定之罰則,以此為法源規範主辦機關,況招標機關於估驗計價與驗收時,業主常有不依合約或規定估驗情事規定辦理,影響廠商正常營運。
為改善機關不當機關或延遲支付工程款情形,減少機關遲延付款影響廠商權益,及有項執行預算,工程會採行因應措施如下[1]:
1.現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訂有機關得預先載明審核及付款期限,未載明者,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並已增訂機關延遲付款時,廠商可請求支付利息、暫停或減緩施工進度、終止或解除契約及投訴對象等內容。
2.工程會已於101年11月1日啟用「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網址:
http;//www.treca.org.tw)系統,廠商可運用多元方式通報,由工程會列管追蹤至機關付款為止,以改善機關不當積欠或延遲支付工程款情形。
3.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增加各機關刊登招標公告之內容,由機關於招標公告載明「可能遲延付款原因」及「預計遲延付款月數」之資訊,以供廠商預為考量是否投標,減少得標後之履約爭議。
4.工程會100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請各機關注意,避免發生類似缺失(如表)
5.工程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00號、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438151號及100年12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0004800951號函各機關,如因無款項支付廠商,而有拖延驗收、付款之情行,應依規定懲處相關人員。
4.6.4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系統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鑒於會員廠商承攬公共工程每因承辦機關工程款之遲延給付,卻絲毫未見任何懲處規定,導致廠商申訴無門,或因此遭遇財務週轉不靈而倒閉之情況,極為重視,自99年起即屢次向工程會反映,甚至研擬修訂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款,請立法委員提案修正,期能為會員解決長期因機關不當延遲付款之問題,以維廠商權益,雖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視,予以建構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通報系統,遂於101年10月31日工程管字第10100407930號函頒「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廠商通報機制」,並於101年11月1日起動上線,以改善機關不當積欠或延遲支付工程款情形。以協助廠商解決因機關延宕,導致公共工程付款延遲之情形,並促使機關檢討改善,讓工程預算如期支付,刺激經濟景氣,未來廠商可以透過網路、傳真及信函等途徑向工程會提報,尋求其協助並列管追蹤,讓廠商儘早取得工程款,業者可多利用工程會之通報系統,其公共工程標案延遲付款傳真通報單與相關資訊網址查詢及下載傳送(網址:http;//www.treca.org.tw),可向工程會反映尋求協助並列管追蹤,希此通報系統之推動,能消減少數機關或個人不當之作為,改善不當延遲付款之情形,讓廠商儘早取得工程款。
4.6.5機關公款支付宜於政府採購法增訂編章,提升至法律之位階
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至今已逾10年,然綜觀整部採購法規,條文內容上從總則下至附則,針對機關工程款之遲延給付,卻絲毫未見任何懲處規定,導致廠商申訴無門,甚或因此遭遇財務週轉不靈而倒閉,對照機關尚能依採購法第101條對於不良廠商懲處停權,但卻未賦予廠商在面對機關惡劣刁難或遲延付款,甚至是慣於遲延付款機關,有制衡與救濟機制,對廠商而言何其不公,侵害權益甚鉅。針對機關之陋習、常態,不僅採購法疏未規定,縱有行政院頒布之公款支付注意事項,也因屬於行政規則,通常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法位階不足,拘束力有限,致確實依照規定履行給付工程款之機關,寥寥無幾,形同具文流於形式。大抵而言,付款係為履約管理中之一環,理應規定於採購法第四章(履約管理)之後,再行增編第四章之一(可命名為:付款程序),是故在立法體例與實務作業上,於此增編此章,應屬洽當。
鑑於各機關辦理採購,偶因付款遲延,損害廠商權益,有於政府採購法增訂避免拖延付款機制之必要,為徹底解決公共工程付款延遲之情形,建請工程會參考「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至第11點付款、審核、懲處規定,增訂「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2、第73條之3,予以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主計機關、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得稽察各機關之付款及審核程序。如有違反,應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如表),雖工程會為強化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資訊,納入估驗計價付款狀況,主動過濾計畫執行與付款不正常標案,督促機關改善,協助工程推動及工程款正常支付,惟根本解決之道,尚須將付款及審核程序增訂於政府採購法,提高其法律位階。
4.6.6各級政府延遲工程款情形嚴重
長期以來,廠商所承攬工程有些預算會被公部門以「內部調整」之名挪用,等到付不出錢的時候,就已驗收或規格不符等各種理由延遲付尾款,規模較小的公司就可能因此財務調度困難甚至倒閉,尤其需要仰賴中央補助款項地方縣市政府更嚴重,根據審計部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級政府工程採購標案中延遲付款的案件就高達2745件,金額高達197.9億元,平均延遲時間6.7個月,其中,中央政府63.7億元,縣市政府比例較高,金額高達134.2億元;地方政府延遲付款件數前三名分別為南投縣、花蓮縣和台中市(如下表)。當中以南投縣政府延遲付款的41億元居首,對比101年的延遲付款約117.3億元,顯然政府推欠工程款狀況一年比一年嚴重。因此,各級政府辦理工程採購,屢有不當預告可能延遲付款,或訂定不合理之付款時限等情事,應請審計部主計總處、公共工程委員會檢討改善,並建請加強稽(查)核工程採購付款情形,並賡續加強控管全國各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工程採購付款情形,即要求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將工程履約付款情形納入查核項目;並請工程會函請各機關善用篩選功能,透過自行設定不同篩選條件,以掌握標案估驗付款情形,達成有效管控及事先示警之效。
表4.5 民國102年中央機關招標延遲付款工程案件統計表(單位:件、新台幣千元、月)
序號
|
主管機關
|
件數
|
延遲付款案件公告預算金額
|
預計平均延遲付款月數
|
招標公告登載延遲付款理由概要
|
合 計
|
65
|
6370839
|
3.0
|
-
|
|
1
|
國防部
|
28
|
142855
|
3.0
|
需配合該部預算撥付期程付款,俟民國102年度預算核定後再行付款。
|
2
|
勞工委員會
|
10
|
166030
|
2.8
|
配合民國102年度可支用預算金額,最遲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付款。
|
3
|
教育部
|
9
|
40075
|
4.0
|
配合執照取得、補助款未核撥、尾款需俟審核通過後付款。
|
4
|
法務部
|
6
|
11481
|
1.5
|
上級補助款,需轉送上級機關審核無誤後始支付廠商。
|
5
|
農業委員會
|
6
|
39941
|
3.2
|
工程經費於行政院核定後,始可支用。
|
6
|
經濟部
|
3
|
139177
|
2.0
|
預算未到位;跨越年終會計結算程序及其他機關配合款,無法如期估驗付款。
|
7
|
交通部
|
1
|
5802286
|
12.0
|
如因年度預算不足,主辦機關得延至次年預算奉核定後撥付。
|
8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1
|
190
|
1.0
|
預算分配因素。
|
9
|
文化部
|
1
|
28804
|
1.0
|
除第一期外,各期金額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支付。
|
註:1.政府採購招標公告系統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豈不再提供機關登載是否可能遲延付款資訊欄位,本表之資料時間為民國102年1月1日至11月19日。
2.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相關資料。
表4.6 民國102年度地方機關招標公告刊登可能延遲付款工程案件統(單位:件、新台幣千元、月)
序號
|
主管機關
|
件數
|
延遲付款案件
公告預算金額
|
預計平均延遲付款月數
|
招標公告登載
延遲付款理由概要
|
合計
|
2,680
|
13,425,094
|
6.8
|
||
1.
|
南投縣政府
|
1,510
|
4,106,014
|
10.0
|
視財政狀況付款、上級補助款撥入公庫後始給付工程款、鄉公所自籌款,可能延遲付款
|
2.
|
花蓮縣政府
|
184
|
650,685
|
2.2
|
縣庫統一調度、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3.
|
臺中市政府
|
143
|
249,105
|
2.8
|
補助款需檢送結案資料,方能付款
|
4.
|
新竹縣政府
|
132
|
2,619,861
|
2.9
|
因機關作業流程、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5.
|
高雄市政府
|
95
|
196,885
|
2.4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俟議會審議通過預算後才能進行請款作業
|
6.
|
苗栗縣政府
|
79
|
122,780
|
3.0
|
視補助款核撥及公庫存款狀況付款、代辦工程款需送委託機關撥款
|
7.
|
彰化縣政府
|
78
|
181,711
|
2.6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8.
|
桃園縣政府
|
77
|
270,764
|
2.4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
|
9.
|
雲林縣政府
|
74
|
248,789
|
4.5
|
廠商未備齊文件、查驗或驗收尚有爭議、其他因素及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0.
|
臺南市政府
|
72
|
104,120
|
3.2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1.
|
基隆市政府
|
57
|
998,107
|
2.1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2.
|
嘉義縣政府
|
55
|
188,684
|
3.3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3.
|
新北市政府
|
50
|
1,971,947
|
2.7
|
所需經費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可能延遲付款、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4.
|
屏東縣政府
|
25
|
83,022
|
2.4
|
行政流程、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5.
|
臺東縣政府
|
18
|
49,012
|
1.7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6.
|
澎湖縣政府
|
10
|
30,892
|
4.1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7.
|
新竹市政府
|
8
|
12,234
|
1.8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會計帳年度整理
|
18.
|
宜蘭縣政府
|
7
|
15,654
|
1.4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19.
|
連江縣政府
|
2
|
8,731
|
3.0
|
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20.
|
嘉義市政府
|
2
|
917
|
3.0
|
經費尚未到位、補助款核撥後付款
|
21.
|
金門縣政府
|
1
|
1,314,940
|
6.0
|
分年預算,議會可能未通過或部分刪減,或因預算保留因素。
|
22.
|
臺北市政府
|
1
|
240
|
2.0
|
需俟市府核定預算撥付始得付款。
|
註:1.政府採購招標公告系統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起不再提供機關登載是否可能遲延付款資訊欄位,本表之資料時間為民國102年1月1日至11月19日。
2.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相關資料。
4.6.7小結與建議
廠商承攬公共工程,勢必面臨機關公款支付的問題,不論採行何種方式,抑止少數不良機關將公款支付注意事項視為無物之弊病,除建請將之提升至法律之位階,導正惡習,置入糾正、懲處等相關規定,藉此督促機關行政效率,減少履約爭議,日後承攬政府工程再無庸擔憂工程款付款程序延宕、款項遲延給付,以期改善營造業經營總體環境,讓廠商無後顧之憂,專心研發精進施工技術,落實工程管理,如期如實完成國家建設,創立雙贏局面為荷,並建請工程會應辦事項:
1.工程會已建立機關不當延遲付款之廠商通報系統,對機關工程款付款程序延宕、款項遲延給付等列管追蹤,讓廠商儘早取得工程款。
2.研擬增修訂政府採購法專章條款,提升至法律位階,期能為廠商解決長期因機關不當延遲付款之問題。
3.機關應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限期完成驗收。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現行細則第95條規定應經機關首長核准,宜修改為「應經上級機關首長」核准。且招標機關必須確實依據合約辦理,承辦人員不得任意擴大解釋。雖工程會已建立延遲付款通報系統,但並未徹底督促執行。
4.承攬公共工程案件之請款程序繁瑣及文書作業過多,造成作業成本負擔,建議工程會研擬簡化請款流程及文件,俾協助營造業降低營運成本,並提升行政效率。
5.工程會基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立場,宜責成各機關應有確定預算或財源後再行招標,不能以不確定時間誘使廠商投標,陷入財務困境,似非所宜。
6.工程會參考「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至第11點付款、審核、懲處規定,增訂「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2、第73條之3,予以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主計機關、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得稽查各機關之付款及審核程序。如有違反,應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如表)。
7.各級政府延遲工程款情況嚴重,工程會應協助並列管追蹤,並啟動通報系統,以改善不當延遲付款之情形。
8.有關機關延遲付款情形,主計總處應針對涉及主計業務部分予以協處,並函請各主管機關確依「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9.公共工程委員會宜函請相關機關就工程採購招標公告刊載可能延遲付款情形,予以檢討改進。
10.建請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於各相關訓練課程中,規劃加強估驗或驗收作業之宣導,強化各機關基層工程人員之品質管理觀念及實務技巧,避免發生不當延遲支付工程款之情形。
表4.7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01.11.29審查「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與審查通過對照表
101.11.29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版本
|
立法委員提案版本
|
說明
|
第七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所需之預算已完成立法程序者,應予管控,除有特殊情形
外,不得移作他用。
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未能依契約給付款項者,機關應支付遲延利息予廠商,並對失職人員依法令予以懲處。
|
(委員林岱樺等17人版本)
第七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所需之預算已完成立法程序者,應予控留,不得移作他用。
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致未能依契約給付款項者,機關人員應受懲處,並應給付廠商延遲利息之損失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對於已完成立法程序之採購預算,應予控留,不得挪用。如有違反,致無法依約付款者,機關應支付遲延利息予廠商,並對失職人員予以懲處。
|
第七十三條之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
(委員林岱樺等17人版本)
第七十三條之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後,五日內付款。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行政院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及第十點,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
|
第七十三條之三
主計機關、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得稽查各機關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並做成書面紀錄。如發現無正當理由延誤情形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令予以懲處。
|
(委員林岱樺等17人版本)
第七十三條之三
主計機關、上級機關及主管機關得稽查各機關之付款及審核程序,並做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延誤情形者,應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明定稽查及懲處規定。
|
資料來源:立法院院報(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院總第1650委員提案第10531號)
表4.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態樣及建議改善對策
序號
|
延遲付款態樣
|
建議改善對策
|
|
一、
招
標
階
段
|
1
|
機關未掌握預算來源,無預算或預算不足仍決標,肇生訂約後未能依契約及時付款予訂約廠商之爭議。
|
機關應有效控管財務收支與資金運用,確實掌握預算來源據以辦理採購事宜,以避免無預算或預算不足之情形發生。
|
2
|
上級機關補助之跨年度預算,未仔細評估各年度施工進度及估驗計價金額,訂定合宜之付款時程條件,肇生未來實際估驗計價金額,超過可支用預算之爭議。
|
機關應核實評估各年度施工進度及估驗計價金額,訂定合宜之付款時程條件,以避免發生估驗計價金額超過可支用預算之情形。
|
|
二、
履
約
階
段
|
1
|
主辦機關將工程預算或補助款挪作他用,或預算調度不及,致無預算及時支付工程款。
|
1.機關應確實掌握預算來源據以辦理採購事宜。
2.如有預算調度或因機關財務狀況需暫時挪用之情形,應通盤檢視機關預算調配情形,合理分配支付款項之額度及優先順序,儘可能縮短超支和挪用至延宕支付工程款之時間。
|
2
|
主辦機關未依上級機關或補助機關所訂請款條件,及時備妥相關文件申請撥款。
|
1.機關應於時限內及早備齊請款文件資料並確保資料正確性,以避免請款時程延宕。
2.機關於申請撥款後,應與上級機關或補助機關保持密切聯繫,追蹤請款進度並適時補正資料,以利補助機關優先及順利撥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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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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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款文件繁雜,請款程序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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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已於100年3月3日訂定「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明訂請款流程及所需請款文件,可供機關參考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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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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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未能於廠商估驗計價或驗收請款時,就廠商文件未齊備或錯誤需修正部份,一次通知廠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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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因廠商經驗不足,所送請款文件有疏漏情形,機關應主動協助並指導廠商儘速補正,以利及早依契約規定順利支付工程款。
2.為避免計價資料送審及修正作業費時,機關除應儘可能將需修正部分一次通知廠商補正外,另可考量結合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廠商及主辦機關,共同召開「聯審會議」辦理審查,以縮短審查及重新提送資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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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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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辦理估驗或延宕驗收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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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應確依契約約定期程於廠商提出估驗申請後,督促監造單位儘速辦理估驗,審查無誤後機關應儘速辦理後續請款及支付作業。
2.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竣工日期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認是否竣工,並於收受監造單位所送相關結算資料之日(應於竣工後七日內)起三十日內辦理驗收或初驗(有初驗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二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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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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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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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懈怠,審核時程過久,或已發現新缺失作為驗收不合格之理由,藉故刁難廠商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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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應適時宣導及辦理採購法規及法治教育以加強所屬人員專業能力及品德操守。
2.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情事者,機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糾正或懲處相關人員,情形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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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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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為謀私人不法利益(例如回扣、捐贈、協辦付款酬勞),積壓廠商請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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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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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履約爭議事項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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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與廠商之間發生履約爭議,即應先進行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循調解、仲裁或訴訟途徑辦理,另工程會已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等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供招標機關參用,以利提高採購履約爭議解決效率。
2.個案如有爭議,爭議部分請依爭議處理程序辦理,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部分,應依契約約定辦理估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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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工程會網站
[1]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2.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_日曆天或每半月或每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5工作天;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款者,為30工作天內付款…。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4.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廠商實施趕工計畫,造成機關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
(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12.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投訴對象:
(1) 採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 採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 法務部廉政署;
(4) 採購稽核小組;
(5) 採購法主管機關;
(6) 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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