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第四章 行政作為與裁量相關議題 議題四:各發包機關如因設計人或主業主之錯誤或疏失致生風險問題

6.6各發包機關如因設計人或主業主之錯誤或疏失致生風險問題
6.6.1前言
  目前國內多數工程主辦機關所定契約條款不盡合理,不僅要求承包商完成高品質的工程,同時又將施工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全部推給承包商負責,用以保障業主權益。在此種情形下,承包商由於施工中常常發生不可預測情況,以致影響施工計畫,而遭到損失。事實上有些風險既無法預見且難以避免,有些風險則超出承包商的負擔能力,因此必須建立一個公平分擔風險的工程契約,規定業主與承包商應分別承擔的風險責任,保障雙方權益、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減少工作上困擾,避免曠費時日的爭議。

6.6.2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範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採購約要項第59條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約,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之額外支出。()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額。()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機關所生之損害。()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損害。」,由上述條文規定可看出工程設計約需明訂因設計錯誤之責任,但何謂設計錯誤,其認定標準為何,往往是訂約雙方爭議之處,亦是合約執之關鍵。工程設計者,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規稱技術服務為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等服務」。隨著業主與承包商之工程爭議日漸激之際,業主亦開始意到工程設計品質、雙方義務與責任之重要性,因此與設計廠商簽訂設計服務約過程中,除於約中載明設計廠商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外,於政府採購法施後,於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6.6.3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與依據
當因工程設計服務契約文字用詞不明確或不適當、未載明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或依據,使得致認定工程設計瑕疵窒礙難行;其次,工程設計與監造分離時,設計與監造廠商之責任亦難以釐清。日後發生工程設計爭(疑)議,機關(業主)將難以根據設計服務契約內容對設計廠商究責,而發生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適用困難之窘境。因此,如何訂定工程設計瑕疵類型及其認定之標準或依據,實值探究。國內工程設計瑕疵概分設計錯誤、設計不完整、漏項與數量計算差異、圖與圖衝突、圖與說不符、綁標等六大類瑕疵態樣,易導致爭(疑)議與糾紛,亟待檢討改善。
1.建議工程主管機關建一套設計瑕疵之案彙整機制,歸納發生原因並加以統計分析並分且附上認定標準,藉此可作為追究設計廠商設計瑕疵責任之依據,並期藉由此方式提醒設計廠商,減少設計瑕疵發生之情形。
2.工程業主多半具工程專業背景,建議可另委任專業審核人員審查工程設計文件,並善用工程設計者保險制分散設計分險。
3.工程設計瑕疵種繁多,又以項與數量計算差之爭議最為普遍且嚴重,建議有關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招標時,僅提供一份完整圖給投標廠商,至於詳細工程價目表,則應由投標廠商自詳細估算圖後予以編,依此方式但可測出投標廠商之專業能,亦可避免因項與數量計算差之爭議。
4.設計瑕疵認定標準雖可依對工程之影響或責任程加以區分以納入約,惟其責任程亦應符合比原則,換言之,應考究竟單一重大設計瑕疵與多個輕微設計席疵之責任輕重問題,此等問題,實值得後續延伸探討。
 
6.6.4小結與建議
    年來建築業受景氣影響,民間業者推案萎縮而趨於保守,政府推動之重大建設或公共工程成為帶動營建業發展之主,加上社會環境變遷,工程規模日大型化與複雜,廠商競標激,往往是低價搶標,導致工程執中承包商自吸收非可預期的支出之彈性大為減少,因工程管與法抬頭,於工程執過程中,因工程設計瑕疵而造成數量不足或圖說不符時,承包商及業主必為己身權理力爭,衍生各項工程爭議,爰建議事項如下:
1.除可歸責其他承包商所造成之責任外,承包商負擔所有責任。即承包商不僅負擔雙方共同過失責任,且須承擔業主單獨過失責任,此與我國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之規定精神相牴觸。
2.承攬人(廠商)給付無瑕疵的工作,乃是承攬人之主給付義務,若有違反,不論係因施工或材料品質不良所造成,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反之,若瑕疵係因業主指示錯誤、或業主的使用、維護不當,或業主先行使用工作物或違約拖延驗收期間所造成的損壞等情形,其損害自應由業主自負,依民法第496條規定,承包商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3.承包商對發包機關如因設計人或主業主之錯誤或疏失致生風險,卻將責任加諸於廠商,由其分擔責任,此點顯不合理。
4.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能督促各機關於工程設計時,其圖說與標單所列項目與數量應一致。應徹底執行政府採購法第63條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1)        
                             6.4 營造公共工程設計人法定義務與責任
設計人
                  
                  









 
 
 
􀁺 代辦義務: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建築師法第16)
無責任(除約另有規定外)
􀁺 設計義務:
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建築師法第17條、建築法第13)
􀁺 政責任:
違反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建築師法第46條第1項第4)
􀁺 刑事責任:
1.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建築法第85條後段)
2.綁標責任(政府採購法第88條)
􀁺 委託設計義務:
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建築師並負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在此限。(建築師法第19條後段)
􀁺 政責任:
帶責任。(建築師法第19條後段)
􀁺 保密義務: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得洩。保密義務(建築師法第27)‘
􀁺 政責任
違反第6條、第24條或第27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業務。(建築師法第46條第1項第2)







 
 
􀁺 報告義務:
技師所承辦業務之委託人,擅自變原定
計畫及在計畫進時或完成後接受警
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技師應據實報
告所在地主管機關。(技師法第17)

􀁺 政責任: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規定懲戒之:
違反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2條第1項或第23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技師法第41絛第1項第2款)
􀁺 刑事責任:
建築法第85條。
􀁺 設計義務:
技師得受委託辦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技師法第12條第1)技師得有左列行為:
二 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
三 執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
對於委託事件有正當為或違背其業務
   應盡之義務。
(技師法19條第1項第236)
􀁺 政責任: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規定懲戒之:
違反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技師法第41絛第1項第3款)
􀁺 保密義務:
技師得有左列行為:
五 無正當由洩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5)
􀁺 政責任: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左規定懲戒之:
違反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技師法第41絛第1項第3款)
資料來源:張皓傑,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之研究」95.07
                              
                                 6.5 工程設計文件瑕疵形成原因
項次
項目
形成原因
1
基地現場勘查階段
未做現場勘查
2
階段
現地地形測錯誤
3
地質鑽探調查階段
1. 未鑽探或調查
2. 鑽探品質與鑽探資之分析與研判
  A. 鑽探所得地質是否正確()
  B. 鑽孔資是否足夠作為基礎設計之依據()
3. 現場地質變極大,地質鑽探僅為局部代表
4
設計階段
1. 設計準則及規範引用當(舊規範、未定施工或材品質)
2. 未規定圖文件一致時之優先解釋次序
3. 設計能力不
A. 設計錯誤()-專業能力不(正確)
B. 說不完整未明確表達設計意向()
C. 有套圖情形但未依個案修改完全致產生錯誤
D. 各設計界面之橫向足,如建築、結構、水電等
E. 設計人員缺乏工地經驗,至施工圖無法
4. 選定施工方法錯誤致現地需變
5. 明顯但未察覺的矛盾與錯誤
5
預算編階段
1. 標單漏列工作項目()
2. 工程數量不(數量短少)
3. 一式計價範圍明確
4. 單價分析之細項有項情形
5. 規定與數量表規定一,有衝突之情形(A 規格而數量B 規格)
6. 、規範錯誤或矛盾
料來源:坤城「工程設計文件瑕疵類型化之研究」,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926月。                                                   
                                   6.6 工程設計瑕疵分
類別
 設計瑕疵分
                      定義
各設計成果本身之錯誤或瑕疵
設計錯誤
違反建築法(含相關設計規範與技術規則)、標準(國家標準)及通則或公用事業供電、供水、供氣、污水排放及電信、消防等之規定。
設計完整
1.妨礙公共安全,但妨礙使用需求,或減少工程慣之價值與效用或約預定之價值與效用,抑或欠缺約定之品質。
2.承包商無法按圖估價與施工
A.設計內容經施工承包商要求釋疑,經現場監造人員解釋而承包商依其解釋依然無法按圖施工者,須透過設計內容補正動作方可按圖施工。
B.設計內容經施工承包商要求釋疑,但現場監造人員亦無法適時依圖提出合理說明,而須透過衍生設計內容補正或變設計動作方可按圖施工。
綁標
對技術、工法、材、設備或規格,違反法之限制或審查
各設計成果界面上衝突、符之瑕疵
圖與圖的衝突
圖與圖衝突係設計圖面上對同一結構物或同一項目之標示
有互有衝突,或圖上註明某一材質而圖上註解同。
圖與
設計圖與施工規範或施工明書所載內容符。
項或數量計算差
1.項係指工程圖上規定必須施做,而詳細價目表上卻找到對應
  之工作項目。
2.工程圖上之工作項目數量(實際施工)比工程價目表多或少
   而達一定比以上。

  資料來源:張皓傑,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工程設計瑕疵認定標準之研究」95.0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