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工程品管查核時宜依工程金額與規模訂定級距
8.7.1前言
為落實施工中之抽查、抽驗作業,應為確保採購品質之重要一環,因此採購機關實有必要參酌機關業務特性,制訂品質管制相關作業要點及紀錄表,經常或不定期以抽樣方式客觀地選取構造物檢查點,按一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來檢測施工品質,監工人員亦應據實提供各項工程材料及施工紀錄,嚴格依合約圖說執行施工品質及進度,使完成之採購品質完善,達到規範標準與需求。目前施工查核小組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罰款額度,未依工程規模明確訂定定罰款額度,且扣款機制未納入招標文件內明定。
8.7.2地方政府或主管單位查核工程之標準仍不一
目前各個工程查核於各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單位,其查核標準不一,導致廠商無法適從,且各縣市政府機關品管費用應確實依人/月編足,以查核時確實依工程金額與規模訂定級距為之,是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建請工程會就2千萬元至查核金額及2千萬元以下等工程,其查核項目應與查核金額有間,因編列預算不足卻比照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予以相同查核項目,顯不合理。雖工程會頒訂「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已有載明:「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第1項)。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第2項)。…」。
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年6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500231230號函略以:「有關品管費編列未明列標準比例;品管人員費用應以幾人編列疑義乙節,機關應依上開工程規模、性質及品管人員人數規定等因素,編列品管費用比率,原則工程規模愈大者,編列比例愈低;規模愈小,比率愈高,如能量化者,應盡量量化」,是工程主辦機關須考量工程規模及性質盡量量化編列品管費用,依工程金額與規模訂定級距為之,並簡化文書作業。且簡化中小型工程之品管計畫及監造計畫相關履約品管文件,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1]。
8.7.3工地相關人員違約兼職之扣罰機制
關於施工查核委員,專業不足、罰則不公、扣罰基準不統一等影響業者之權益,希望工程會能要求查核委員於查核時,必須當場說明查核扣罰結果,並給予業者說明之機會,如仍遭受不公平或不理性之對待,可向主管之施工查核小組申覆,如再有不公之情事應請工程會查證屬實,除列入各縣市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之績效外,相關之查核委員亦將予以除名,以維業者權益,茲將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扣罰等規定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 工程品管(十)規定:對於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廠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如下:
1.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罰款金額如下:
(1)巨額之工程:新臺幣8,000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新臺幣4,000元。
(3)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新臺幣2,000元。
(4)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之工程:新臺幣1,000元。
2.查核結果,成績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外,其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前目計算之金額加計本工程品管費用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
3.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4.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所稱契約價金總額,依第17條第12款認定。
二、另經彙總各單位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相關之安衛罰則及安衛人員費用如下: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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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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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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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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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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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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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2,00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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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衛員+助理員97,29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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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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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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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衛稽核表列違規項目:安衛人員未雇用、或未常駐工地、或未按規定報備、或更換未按規定報備,罰10,0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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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衛人員費用:35,120元/人/月(屏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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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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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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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安/品管/工地主任-未雇用、或未常駐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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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支付估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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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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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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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衛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施工查核為丙等,機關得通知廠商於7日內撤換安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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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衛人員費用:30,837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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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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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大林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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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衛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施工查核為丙等,機關得通知廠商於2週內撤換安衛人員。
2.發現安衛人員不在工地現場,得依重大違規事項要求停工,並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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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衛人員費用:43,027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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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各主辦機關合約中安衛人員費用平均約為1,408元,建議懲罰性違約金每日以不超過1,500元為宜;未載明者,每日依安全衛生費用總額萬分之零點七五計算。上開懲法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安全衛生費用總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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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地主任:工地施工期間未於現場執行職務者;營造業法第61條已有處分規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3個月-1年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如果廠商未依法令設置工地主任,或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未於現場執行職務者,每日懲法性違約金建議如有依年/月編列者,以日來扣罰,若無編列者每日以管理費用之萬分之零點一扣罰。或以新台幣3,000元為宜。上開懲法性違約金之總額,以管理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為上限。
四、品管人員:廠商未依法令設置品管人員或違反專(兼)職者,每日懲法性違約金為新台幣1,500元為宜; 未載明者,每日依品管費用總額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上開懲法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品管費用總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五、實例:
甲營造公司承攬乙機關『00工業區人行空間改善工程』,甲公司以該『工地管理人員』(工地主任)A君擔任其他標案品管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因於工程執行期間跨標/兼任其他職務,係屬勞務違反契約行為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乙機關爰引設計監造服務契約第4條之勞務扣減與處以20%違約金規定,依規定追繳罰款,是否有當?
工地管理人員(工地主任)日薪以實際發生當期之營建物價中南部地區領班費用2700元/日計算(以薪資扣繳憑單為佐証),且經履約管理單位認定後,得做為計算懲罰性之工地管理人員(工地主任)日薪基準,但不得低於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之日薪(經濟部工業局100.12.20工官購10007301571號函)。罰則試算:懲罰性違約金=工地管理人員日薪×跨標總天數(100%+20%)。
1.減價金額:勞工安全管理費(700222元)*跨標總天數(32天)/工期總天數(134天)=167.279元。
2.違約金:減價金額(167279元)*3倍=501.651元。
3.追減罰款:減價金額(167279元)+違約金(501.651元)=668.930元。
8.7.4小結與建議
目前工程合約大多規定開工前應提報「施工計畫」、「品質計畫」,立意良好,但實際執行卻造成營造廠商與監造廠商相當大的負擔。一般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的廠商大多可以適應處理,但在營造界占非常大比例的中小型均在查核金額以下,這些廠商平日只專注在工程實務之執行,不擅於文書之編撰,於是常將該項編撰作業花錢請人代寫,寫的內容經常與工程合約不符,無暇細查,即寄送監造單位,經監造單位審查退件修正,頻率次數甚多,為符「開工前提報」,監造單位、承包商疲於奔命,稍有不慎,日後工程查核時,又被提出來檢討公審,追究疏失責任,因此,如何化繁為簡,易懂易行,乃是工程管理的目的,否則曲逕難行,其建議如下:
1.建請工程主辦機關就工程查核機制,應明確規範「工程金額及規模訂定級距並量化編列品管費用」,且簡化文書作業(如查核金額與未達2千萬元以下工程,編列預算不同,但查核標準卻相同)。
2.品管人員參訓資格報名,應取消三年實務經驗之限制,比照公部門人員免受三年經驗資格之限制。且品管人員課程應回歸教育體制,在大專院校開課,比照教育人員在校內開設教育學分,修畢即取得教育人員之基本門檻。
3.取消回訓制度,由政府或學術機關經常性舉辦研討會,鼓勵參加取得積分換證機制,比照技師、建築師積分換證制度辦理,較具彈性實用,且免除「勞民傷財」之陋規。
4.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要求項目屬於常態性文件,應制定統一範例,以供採用,該文件應力求簡潔易行,不要像學術論文複雜難以執行,二千萬元以下的工程,最好是填表示作法即可。
5.查核委員無相關的標準作業程序,且查核扣點基準不一。建議工程會訂立作業標準程序(SOP) 讓查核委員照表查核,承攬廠商照表操作,建立標準工程品質。
6.部份查核委員專業不足、工地實務經驗缺乏,建議委員需經過認證,撰寫紀錄人員需經過受訓始能撰寫。
7.擔任查核委員諸公們應也要上類似品管訓練課程,查核訓練班取得結業證書並四年回訓一次,並登錄始可擔任。
8.業主、設計單位的缺失要施工廠商承擔,不計價又被查核委員記點、扣錢有失公平正義原則。
表8.3 公共工程品管人員人數標準表
工程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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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人員最少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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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或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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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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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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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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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1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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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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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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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萬-2億
(新制2千萬-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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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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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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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萬-5千萬
(新制2千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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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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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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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1千萬
(新制100萬-2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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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得比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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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工地負責人兼辦品質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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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新制規定(101.7.1生效,開會再延1年【即102年實施】)
1.公共工程處於停工狀態,可向機關申請將該工程品管人員「暫時解除職務登錄」,復工在登錄(異動或工程完竣;亦同)。;惟品管人員應於工程驗收、改善時,負責執行品管工作。
2.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3.未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土木、水利、結構、測量、水土保持、大地、環境工程等技師或建築師等可擔任。
4.每4年回訓36小時。92年巨額採購實施;94年查核金額以上;96年全面實。
5.查核金額(已改為2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品管人員應「專任」已改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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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8.4 機關品管費用編訂方式之執行情形
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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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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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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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依進度併入工程合約內「工程管理利潤」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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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海新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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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品管費用係指試驗費,比例0.5%,包含於承商利潤與管理費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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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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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管理、利潤、保險與稅金項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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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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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工作項目單項分析編列適當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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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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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於品質管理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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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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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品質管理與檢試驗一式,其金額視工程規模而定,如電力設備工程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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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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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自主性品管」費用,額度占工程費0.5%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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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公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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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施工品質管制執行費,佔總工程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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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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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工程實需定額方式,明列品管作業費一式(內含品管工工程師、品管技術員、品管辦公室至少50㎡、品管電腦設備及雜項)費用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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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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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總工程費2%,計算式為「運費、管理費、環保費」=「施工品質管制執行費(全部工程費2%)+其他管理費+運費+環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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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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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品質管理費用,佔發包工作費之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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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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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費列於「稅捐管理與利潤」項內,並改為「稅捐管理(含品管)與利潤」,其編列金額依個案工程工期及品管人數比照該處幫工程司每月薪資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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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工程會研究報告、如何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研究,頁87-90,民87.06
表8.5 98年至102年全國公共工程品管費用偏列情形統計
工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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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金額
(千元,A)
|
品管費用
(千元,B)
|
比率
(%,B/A)
|
2億元以上工程
|
853598.23
|
6242.86
|
0.73%
|
5千萬-未達2億元
|
86847.95
|
830.51
|
0.96%
|
2千萬-未達5千萬
|
26465.46
|
264.51
|
1.00%
|
1百萬-未達2千萬
|
11631.68
|
126.06
|
1.08%
|
1百萬-未達1千萬
|
2972.96
|
32.78
|
1.10%
|
總平均
|
16137.09
|
141.55
|
0.88%
|
*工程會於101.2.14函頒新修正之品管要點,已依工程規模區分為三個級距,明定品質計畫及建造計劃內容,
大幅減少銷關計畫內容,簡化品管文件,惟未落實執行,且中央與地方執行不一,其準備書面資料仍過於繁
瑣,宜有再簡化之必要。
*工程會應予以簡化文書作業程序,並建立一套品管電腦輔助系統,提供基層單位與承包商參用(品管費用=
【(品管人員薪資×人數)+行政管理費×工期】)。
*為強化公共工程品質,各縣市政府機關品管費用應確實依人/月編足(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0.6%至2%
為原則 ),工程會應予以督促各政府機關確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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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表8.6 廠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基準
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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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
﹙扣點/罰款﹚
|
專案管理及監
造廠商﹙扣點/罰款﹚
|
建議工程品管依採購金額及初次或重複發生之缺失每點扣款
|
|
缺失每點扣款
|
||||
初次
|
重複
|
|||
巨額採購以上
|
8,000元
|
2,000元
|
2000元
|
4000元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
|
4,0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2,000元
|
5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未達1,000萬元
|
2,000元
|
250元
|
500元
|
1000元
|
備註: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為20%為上限﹙採購法第70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工程品管(十)﹚。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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