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營造業赴海外發展所遭遇之問題
營造業素稱火車頭工業,對促進國家經濟發、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有莫大之貢獻。當前國內營造業面臨整體經濟環境不景氣,工程量逐年短少,又因我國加入WTO,簽署政府採購協定(GPA) 後,國外大型公司搶食國內重大工程市場的衝擊,營造業的生存空間日益受到威脅,為求永續生存,因而有營造業積極向海外極尋求發展之意圖。
相對地,韓、日及中國大陸的工程產業,無不在政府積極協助下,開拓了海外營建市場,反觀國內政府獎勵各行業,獨漏對營造業的照顧,營造業未能獲得政府的支持,難以在海外市場大展身手,因此,唯有政府採取積極輔導策略,才有助於營造業提昇競爭能力及拓展海外市場。
我國營建業過去曾運用我國外交及海外援助機會,在新加坡、印尼、泰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建立據點,其後,由於外交受挫及國際環境的改變,營造業在海外發展逐漸成為歷史名詞。鑑於營造業前往海外發展,是營造業尋求活路的途徑之ㄧ,也是國力向海外展示的機會,95年7月「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經續會)的「營造業」、「財金」等分組會議中,已就營建業健全發展、輔導業者赴海外爭取商機、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及檢討政府採購制度等相關議題,提出許多具體建議,多數並已納為「經續會」之共同意見,繼「經續會」會後,行政院經建會、經濟部與外貿協會於95年8月合辦「營建業拓展海外市場與融資論壇」,會議結論包括:
1.協助業者取得海外營建商機、保證與融資。
2.加強我國派駐亞銀代表之功能。
3.協助業者提供英文業績證明。
4.加強業者技術、管理、法律及外語能力等等。
此外,工程會曾於97年6月8日 召開「因應我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GPA),協助國內營造業者拓展國外商機座談會」,會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請內政部營建署就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協助營造業者拓展國外商機部分,研議可行機制,以協助營造業者參與及承攬海外工程業務。當時內政部雖表示支持廠商申請專案融資,但又認為銀行是否願意協助國內營造廠赴海外承攬工程,涉及個案風險評估,不宜要求銀行強制配合。營建署遂建請金管會調查銀行配合意願,再提供營造業參考。從上述過程,充分說明政府機關遇事推諉,不敢也不願負起責任,欲赴海外承攬工程的營造業,如想獲得銀行融資,比登天還難。於此可見,若要協助國內營造業者拓展國外商機,不再停留於紙上談兵階段,政府機關必須下定決心,發揮協調能力,才能突破重重困難,使此一政策真正落實,從而厚植國內營造業之實力,期於有朝一日能與國外營造業一爭長短。
行政院公工程委員會於98年5月12日 曾召開「研商協助營造業參與政府愛台12項建設、成立營造業專業基金座談會」,惟行政院主計處以政府財政不佳及有違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意旨,不表贊成,因而本案迄今沒有任何進展。
現階段的營造業亟盼前往海外發展,有待解決的問題是:營造業衷心期望政府設置營造業專案基金一事,能有突破性之進展,始能為營造業注入活水,在這方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責無旁貸。
營造業的規模攸關競爭力甚鉅,以日商鹿島、奧村組、竹中工務店、清水、鐵建、熊谷組、南韓現代和三星綜建等相繼來台的大型營造廠為例,其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均得力於該國政府給予政策扶持,其於進軍海外之際,更獲得其國內金融體系全力配合。反觀國內營造業不僅得不到政府政策扶持,尚須面對惡劣的經營環境、不友善的銀行體系,以及處處以管制為前提的管理措施,嚴重束縛營造業發展空間,更遑論跨國爭取業務。
營建業者面對國內外市場之變化,除於國內與外商聯合承攬工程,擷取技術經驗外,尤應積極赴海外拓展市場。在海外營建市場方面,如越南、中東、印度、西北非等地區,因經濟成長快速,政府及民間正大舉投入基礎建設,值得我國業者前往爭取商機。
本國營造廠規模小,不足以承擔海外工程營運所需資金及可能發生之風險,且政府並未積極協助營造廠取得所需資金及分散風險所需之保險,故國內營造廠要拓展海外工程極為困難。此外,赴國外承攬工程最先決的條件,是要能提出銀行對營造廠所做之保證(如押標、履約、預付款、保固保證等),工程進行中也須得到銀行的融資作為施工週轉之用。加上台灣之銀行業大部份均未向外發展,僅有極少數銀行在少數地方設立分行,致使本國營造廠若欲爭取國外工程,得不到本國銀行的奧援。即使有國內銀行願意承保,也因非國際認可前500大銀行,若輾轉經由透過外銀取得當地銀行之保證及融資,其所產生之費用極高,並不可行。故壯大本國銀行規模,以獲國際認可,可做為廠商財務擔保後盾,應為第一要務。
營造業前往海外發展的關鍵,在於商情之蒐集及所需保證金及週轉金之取得,業者須取得足夠的資金方能在海外取得商機,並進行相關戰略佈局。為使營造業向海外發展能夠有所進展,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一、協助業者蒐集商情,低利融資與稅賦優惠:
1.整合國內相關機構、公會及協會等組織,由政府與民間大型營建業者(結合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營造廠及機具設備建材商等業者)合作成立「營建業國際業務開發基金」,協助產業蒐集海外營建相關資訊及商情並建立人脈;或請外貿協會透過「台灣經貿網」及「商情周報」等資訊平台,蒐集與發布相關標單及商情,供業者參考。
2.建議政府邀集金融業成立「營建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台灣營建業者透過金融體系取得低利之融資貸款,以增加國內業者在海外之競爭力。
二、鼓勵營建業者至海外發展:
1.我國派駐亞銀(ADB)代表中,應有具備工程專長與背景之人員,以協助蒐集相關資訊,並增加國內業者參與開發中國家營建市場之機會;另協助國內業者參與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貸款會員國之政府採購商機標案,或爭取成為其供應商。
2.尋覓適合之商機,積極作海外投資:國內營建業者應積極透過垂直或水平整合,與金融業結合,以增加競爭團隊之規模與能力,透過投資之方式,共同參與國際競爭,並參考其他國家營建業者進入開發中國家之成功因素,積極爭取進入國外市場之機會。
3.協助業者提供英文業績證明: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就結算驗收證明書之開立有明文規定,廠商如需外文業績證明,得自行將中文文件翻譯成外文,基於業者外文能力可能有所不足,赴外國之業者如需提供較專業之外文業績證明,政府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應予以協助。
三、加強業者技術、管理、法律及外語能力之提升:政府營建主管機關工程會、內政部應積極師法經濟部加強輔導國內營建業者提昇技術、管理、法律及外語等能力,以因應國際營建市場之工程需求與趨勢。
近年來政府公共建設預算投入有趨緩之態勢,亟應思考朝向海外發展,鑒於外國營造廠(如日、韓等國)赴國外承攬工程,通常都由其政府指定其本國之進出口銀行,承做營建之融資及保證。參照外國作法,若能提供業者充分之信用保證,即可解決業者向金融機構取得保證與融資之困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己於今(103) 年6月16日 己發佈「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方案(政策白皮書)」,內容有待更進一步充實,惟政府尚無完整可行政策,尤其國際工程市場必須之融資及率約保證,台灣政府迄今無解決方案,何談進軍國際工程市場。建議行政院指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協調落實,營造業者亦應自力自強,充實語文、法律、財稅等專業能力,提升技術水準,提高競爭力,對國外設計規範、稅法,合約管理等均應多方了解充實,本於自助人助,加上政府全力輔導,營建業進軍海外才能成功,如此,對國家經濟發展才有助益。爰建議政府積極辦理事項:
一、政府應規劃設置500億以上規模之「營建業國際開發基金」與「營建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廠商必要之融資,協助營造業正常發展。並設置營造業海外工程輔導基金,由標得海外工程之營造業依比率運用,並要求廠商建立回饋金機制,提撥部分所得作為維持輔導基金長期運作之用。
二、政府應協調金融機關,就各相關保證業務,指定公營或公股銀行提供海外工程保險、低利率專案貸款及提供廠商必須之財務擔保及履約保證等融資之專案授信。
三、建請營建署即刻訂定協助營造業赴海外發展相關措施,及訂定「海外營建專案貸款要點」,並編列預算挹注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供營造廠商申請該專案貸款時,辦理融資保證;或增資中國輸出入銀行,以提高對同一對象之授信額度。另國發會修訂相關法規,於服務業發展方案中將營造業納入工程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中,並就協助營造業拓展海外市場取得融資納入執行措施,以形成政策,且定期召開營建業赴海外發展推動小組會議,檢討進度與成果。
四、建請中國輸出入銀行儘速完成修正「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就取得融資上限排除銀行法、保險法相關規定;並檢討簡化縮短審核銀行提出配合政府政策之專案融資,排除銀行法第33條之3限額規定之審核時程。
五、研議以「自由經濟示範區企業不受銀行法單一授信比例限制」之方式辦理,並配合修改銀行法第33條之3之規定。
六、訂定營造業取得海外工程獎勵辦法,透過修改法令、稅賦優惠,對公司及其員工個人海外所得,避免雙重課稅之問題,以厚植我國營造業在國際市場規模之利基。
七、對於邦交國工程援助項目,外交部及國合會應與輸出入銀行合作,由本國營造工程廠商承擔建設工程業務,應較可行,其詳細辦法由外交部訂定。
表7.1 我國營造業拓展海外市場標案爭取與風險問題
態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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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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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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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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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可能遭遇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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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價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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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過低誤投、估價過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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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估誤判:施工技術、品質要求、圖說數量等誤判,標單項目漏項但其他標單文件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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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響價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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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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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勞力資源短缺,必須引進外勞,但有引進地區,最低工資等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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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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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資源短缺,必須境外輸入,自何境外輸入?攸關價格是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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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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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機具當地缺乏,需自境外動員,動員費用與關稅問題?施工機具要符合當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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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運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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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交通基礎建設狀況,運輸方式及港口與機場運輸工具充裕?自備?如材料設備運至工地有無道路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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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動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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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電力及用水等是否足夠?自備發電機?自行送水?如預拌廠的水自何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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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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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或國家稅,因稅率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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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估 合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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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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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罰款之約定,業主售其他損害之賠償、罰款等;如工期風險為首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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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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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幣值、付款條件、當地幣值穩定,則以當地幣值計價。當地幣值不穩,則以美金或其他強勢貨幣計價;若無法爭取,則對採購使用之強勢貨幣採如購買遠期外匯之避險措施付款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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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驗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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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拖延,導致尾款無法取得、履保無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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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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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後續工地處理,留駐人員於工地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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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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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準據法、管轄法院及使用語言,無論係採調解或訴訟方式處理期間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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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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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間面臨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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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派人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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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員必須具專業、語言能力、領導統御、抗壓、敬業、無家庭問題之菁英專業管理人才,但工程界青壯年齡層,普遍缺乏該類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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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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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保證保固金保證、營運資金…等,自有資金是否足夠或由誰提供服務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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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約語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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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當地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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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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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稅負、額外費用、工作證費用、不合理捐款,外國人與本地採購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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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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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廠商對合約尊重或信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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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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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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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勞動合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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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當地人員與當地勞動合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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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員工管理、員工檢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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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政府檢舉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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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材料、設備採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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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機具要符合當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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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運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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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設備運送有無道路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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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付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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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約付款或被迫墊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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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尾款付款能否如約定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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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遲延付款或須依爭議處理後方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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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有後續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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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則合約保固成本占工程成本之%將上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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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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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險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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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慎選地區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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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國家簽訂建設相關協定,建立論壇、座談會等長期交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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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過濾與慎選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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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篩選標案,再進行評估,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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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養具專業、語言能力與抗壓性之領導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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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協助訓練人才,對工程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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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評估財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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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亦須協助解決各種保證及專案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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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遴選合宜之當地代理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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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當地信用代理商或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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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遴選合宜之當地協力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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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可配合之協力廠商,合縱連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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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遴選合宜可靠之當地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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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地高層人士及技術人員接觸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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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引進外籍工程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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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聘合約顧問、菲籍工程師、嫻熟當地語言之外籍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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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國內同業結合共同投標或與顧問公司策略聯盟,爭取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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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單打獨鬥,須靠政府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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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遴選合宜可靠之當地廠商策略聯盟,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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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地可靠分包廠商策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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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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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海外業務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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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期經營海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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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了解、人脈經營、資訊蒐集、合作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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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與經營管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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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模式、派駐制度、後勤支援、財會法務、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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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才選、訓、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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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訓練、業務行銷、目標考核、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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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評估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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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執行、經營績效、成本效益、經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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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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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投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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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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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業績、在開發中國家經驗、與當地合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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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步驟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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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工法、期程安排、人員組織、技術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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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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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勝關鍵係佔絕大部分評分比例,尤其是計劃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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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目的與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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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目標-去貧、環保節能、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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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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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與國內業務爭取方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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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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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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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早收集齊全資料、建立業主連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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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務評估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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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合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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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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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研判、優缺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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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爭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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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包、聯合承攬、或擔任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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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協力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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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縱連橫、優勢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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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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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精算、嚴格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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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務建議書與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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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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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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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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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英文,語言隔閡造成陌生與疏離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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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境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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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方式與重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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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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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時效、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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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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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一流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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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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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法律、制度、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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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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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會計、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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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計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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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銀宗旨摘要-減少貧窮、會員國合作、永續包容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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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副董事長景琮「透視國際工程履約關鍵與風險管理技巧」、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經理國揚「國際組織釋出標案與爭取標案分享」等整理
表7.2 各國協助營建產業赴海外市場拓展業務及可行情形
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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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海外發展重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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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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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 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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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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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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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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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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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程產業取得業務之方式:日本政府提供日圓貸款或援助計畫(ODA)、協助國外設廠之日資興建廠房、爭取國際性開發機構貸款之工程專案、日商海外分公司自行爭取業務、參與開發建設案件等5種方式。
1.日本海外建設協會(我國無類似機構):即時蒐集業務資訊並進行加值分析,進行海外市場意願調查與市場研究分,成立人力庫,不定時舉辦研討會、教育訓練等。
2.日本貿易振興機構(類似我國外貿):推銷日本出口產品,協助日本企業與其他國家之貿易活動。
3.日本貿易保險機構及國際協力銀行(類似我國輸出入銀行):提供日商赴海外融資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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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營造廠或建設公司多隸屬企業財團,擁有充裕資金及資源,並可藉由關係企業取得業務、商情資訊。
2.營造廠商及建設公司平均規模龐大,且進軍海外歷史已久,對國際市場熟悉程度高;並開始落實「本土化」及「永續經營」。
3.國內本身擁有世界級的機具設備、大宗物料以及建材等生產供應能力。
4.日商在全球尤其是東南亞擁有廣泛商情網路以及政商人脈,利於爭取業務。
5.政府以及民間持續擴大開發中國家的ODA及援助計畫。
6.大型營造廠底下均設有設計部門,包括建築師、結構工程師、室內設計等。
7.國內營建內需市場龐大且競爭激烈,培育出高水準之施工技術及品質水準。
8.日本貿易商朝向國際化,尤其是外國直接投資以及產業貸款金額激增。
9.日本政府及民間組織在國際間擁有較佳的談判空間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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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習慣採用日系作法及流程,被認為較被動以及適應能力、語言能力偏弱;行政流程嚴謹,應變速度緩慢。
2.材料及設備的國際採購能力較弱,日本獨特規格與其他國家規格標準不符,對國外機具設備規格較不熟悉。
3.除了大型營造廠外,海外工程來源多仰賴日本製造業及ODA援助。
4.缺乏大型廠房的設計以及工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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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點市場為亞洲開發中國家、美國及中東,多仰賴日商廠辦工程及ODA援助。
2.善用資本優勢,增加BOT/PPP、投資開發等機會並進行多角化經營。
3.持續投入研發技術,瞄準特殊或專門廠房市,以提升附加價值與利潤。
4.利用WTO級政府間雙邊交涉機制(如FTA或雙邊貿易談判),替日商尋求商積極去除貿易障礙、改善商務環境。
5.善用外交機制(ODA)拓展發展中國家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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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赴海外發展之工程顧問公司及營造廠提供減稅免稅機制。
2.善用國際商展,由政府高階官員率團招商交流。
3.積極協助廠商取得商情資訊、舉辦教育訓練,並建立國際形象。
4.提供海外工程保險賠償機制;以及低率融資鼓勵整廠輸出產業。
5.制訂減稅獎勵制度,鼓勵海外營建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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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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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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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韓國國際營建協會(我國無類似機構):管理各海外建設促進會、搜集海外工程資料及營建制度並分析、提供海外勞工訓練、協助會員廠商宣傳並出版專刊、出具承攬所需證明,並積極輔導韓國廠商與國際大型營造廠合作。
2.韓國海外建設基金及輸出入銀行(類似我國輸出銀行):籌資2億元海外建設促進基金,輸出入銀行提供海外營建專案保險,保險上限為合約總價之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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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營造廠或建設公司多隸屬企業財團,擁有充裕資金及資源,並可藉由關係企業取得業務、商情資訊。
2.主要營造廠商或建設公司平均規模龐大,對於中東及亞洲市場掌握深入。
3.國內本身擁有相較日美歐廠商低廉的機具設備以及主要建材的生產供應能力。
4.習慣與他國及國內廠商聯合承攬或攜手合作,彈性變化較大。
5.經歷亞洲金融風暴及財經改革,日前廠商財務體質及組織管理有卓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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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度集中在中東地區以及發展化工、管線等特殊工程。
2.工程技術較歐美日廠商有段距離,價格無法與中國、泰國、印度相比,逐漸喪失在最有利標及最低價標案之競爭優勢。
3.工程管理及設計能力較歐美日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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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擴大海外工程市場開拓資金預算,力邀重點市場之國家高層人士及技術人員來訪,並與相關國家簽訂建設相關協定,建立論壇、座談會等長期交流機制,並派遣業界代表團回訪。
2.擴充海外市場資訊網路及海外營建廠商採購國內材料專用資料庫,並對工程人才進行培訓。
3.重點市場為亞洲房地產、基礎建設市場;以及中東的化工與石油管線EPC工程。
4.善用群體優勢,由大集團帶領其他相關企業,包括建材、設備、工程服務業等以拓展市場。
5.加強對外經濟合作基金之運用,並結合投資機構開拓資源開發市場。
6.發行進出口金額債及立意分紅 債,善用國內民間閒置資金,以全民之力拓展海外工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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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法規定可保留2%之合約收益作為公司合理化以及未來海外市場發展所用,並允許額外之30%機具設備折舊,以加速回收初期資本投入。
2.帶領銀行團提供韓商相關信用、投標保證、押標保證與保固
保證,其利率皆遠低於國外銀行。
3.增加對外經濟合作基金預算總額,並降低利息,簡化基金申請程序,加強與發展中國家之經濟合作,增加獲取海外工程機會。
4.鼓勵韓國電力公司、土地開發以及石油公司等投資機構,與營造廠商合作,擴大市場規模及範圍。
5.制訂減稅獎勵制度,鼓勵海外營建市場發展。
6.提供海外工程的低利貸款及保證服務;以及海外資源開發之專案保險。
7.制訂並強調廠商協調機制,減少海外工程投標過程中韓廠爭取廝殺的機會。
8.擴大海外市場拓展資金預算,與國際交流並建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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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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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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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工程產業幾乎為國營企業,惟政府亦出資成立「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我國亦無類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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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工程量體龐大且具有發展潛力,廠商重心多在國內,有較多空間善用企業本身資源,加快擴展市場規模或地理範疇(低價搶標以策略性擴展市場)。
2.大型營造廠或設計院多為國有企業或其前身;且國內營建內需市場龐大、競爭激烈,擁有眾多員工、資金及相當水準的技術。
3.大型廠商因掌握一定的國內市場及人脈,較有與國外廠商談合作或交換條件之空間。
4.政府持續擴大亞洲及非洲開發中國家的援助貸款計畫。
5.國內本身擁有低廉的機具設備、大宗物料以及建材等生產供應能力。
6.中國平均薪資低廉且人力充沛,具價格競爭力。
7.多國知名營建廠商曾至大陸發展,因此熟悉國際標準及合約規範,且較了解俄國施工標準及產品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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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建發展歷史較短,管理素質、品質控管、風險掌控、溝通協調等能力較為不足;並欠缺國際觀及宏觀遠景。
2.大型中國營造廠及設計院同質性高、目標市場相同,且主要競爭力為低廉價格,容易產生互相廝殺局面。
3.工程管理及設計能力較歐美日薄弱,且缺乏統包或BOT等整合能力及經驗。
4.缺乏具備國際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
5.限於國家法規,海外融資管道有限且辦理時間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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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點市場為亞洲及非洲開發中國家之基礎建設市場,並積極進入中東市場。
2.以價格優勢搶攻海外市場,帶領設備製造、石化及資源開發等產業前進國際市場。
3.朝向爭取大規模、技術層次較高的工程,並發展資源開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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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蒐集商情、展覽、考察、教育訓練、研討會等協助大陸營建廠商拓展市場。
2.擴大低利融資額度、提供信保及海外工程保險服務、並建立投資風險評估體系。
3.制訂減稅獎勵制度,鼓勵海外營建市場發展。
4.制訂勞工管制及施工技術之資格要求。
5.制定相關法規制度以及管控方法,並制定廠商協調機制,降低國內企業間之競爭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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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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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海外營造經驗之大型營造業者:榮民、中華、中鼎、新亞建設開發、大陸、互助、工信、泛亞工程建設、理成、達欣、潤泰集團等公司。
2.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接受經濟部督導,積極配合執行「新鄭和計畫」,並建立有「台灣經貿網-
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每年並持續辦理1至2場營建業海外拓銷團,外貿協會在全球有40個國家共58個據點可提供服務。
3.中國輸出入銀行:係國營之政策性專業銀行,接受財政部監督,主要任務在於配合經貿政策,拓展對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提供中長期輸出入信用保證,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與海外投資。該行目前有對營建業提供一些海外工程貸款、海外工程保險、海外工程保證等服務,該行亦可藉由與國內大型行庫以聯合貸款及聯合保證方式,來提供海外大型案件融資及保證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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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期榮工、中華工程、中興顧問曾至中東、非洲、東南亞國家發展,仍持有以網建立之管道及人脈。
2.國內廠商具有彈性、應變能力強、適應力強等特性。相較日韓中廠商,與國外業主溝通及配合程度較佳。
3.工程技術、管理經營、設計能力等均較開發中國家高,而價格較日韓廠商低廉。
4.國內製造業遍布東南亞,部分國家擁有廣大的政商人脈,利於爭取業務或得悉潛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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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內廠商規模較小,缺乏資源及資金優勢,目前也不太可能再採取低價搶標策略。
2.工程設計及工程整合之經驗與能力較為薄弱,缺乏承攬統包或BOT等能力及經驗。
3.材料及設備的國際採購能力較薄弱。
4.國內具國際經驗的工程人員及管理者不足。
5.政府投入輔導資金及措施較為不足。
6.國家整體資源少且外交關係薄弱,較無與國外政府或國際組織談判或利益交換的空間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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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並無重點市場或策略,依各公司競爭力、資源及人脈關係等自行發展。
2.採隨遇而安策略,除數家公司外並無永續發展觀念,如無法取得業績立即退出市場。
3.於1977年曾擬定「承攬國外營建輔導辦法」、「承攬海外工程提供擔保與外匯管理辦法」、「輔導國內營建業者聯合組設國際營建工程市場辦法」草案。
4.於2004年研訂「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將工程顧問服務業列為重點發展服務產業,規劃協助提升國際競爭力並拓展海外市場。
5.工程會於2002年間委託台灣營建研究院「台灣營建業者進入開發中國家市場之可行性」、經建會於2007年亦同委託該院研究「我國營建業進軍海外市場拓展業務之利基及可行方向」。
6.外貿協會於2006年規劃設立二項基金草案:
(1)營建業國際業務開發基金:基金規模新台幣10億元,任務係協助業者蒐集及評估海外營建商機。
(2)營建業信用保證基金:基金規模新台幣500億元,任務係支應業者執行海外工程案所需投資、融資及保證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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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蒐集資料:業者最少需要6個月
前即知道商機以利準備,惟外館或外貿協會提供之資訊多為近期截止投標之標案,且未經工程人員過濾,資訊取得落後,使業界準備投標不足。
2.業界整合及文化差:國際大型工程均有垂直或橫向產業鏈整合參與,且有該國海外建設協會提供相關協助,而我國廠商參與海外標案欠缺策略聯盟觀念。另在國外拓展業務常需併購當地公司以增加自己規模,惟常因文化差異,造成併購風險過高而不易落實。
3.政府未設協助窗口,以致業者不易取得國際標案:業界赴海外遭遇困難不知向何機關反應解決,各機關法規無法跟上業界腳步;另依方面,國際組織援助案常有指定執行國家限制,他國被排除在外。
4.融資:業者海外投標及履約週轉需要押標金、保證金及低利貸款,惟銀行所能提供之貸款或保證額度不足,資金籌措不易。
5.缺乏國際人才:找尋赴海外工作人才不易,需及早培訓語言、法律、契約、財務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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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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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國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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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無像日韓一樣有具體協助營建業赴海外發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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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國家之駐外代表均積極協助蒐集駐在國之商機及對營建貿易障礙進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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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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