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條款內容規範問題
8.3.1前言
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若中古屋擬予整修,但不更動原有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內部隔間,亦不新作天花板,僅對原有牆面油漆,並把客廳的地磚換成木地板。類此行為僅為室內裝飾佈置,並非室內裝修行為,得不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範。
8.3.2綜合營造業依法可承攬室內裝修工程
按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第2款:「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及同法第6條:「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規定,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同辦法第5條:「…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是室內裝修業之登記資格、申請程序上開辦法均有明文,可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故依法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即可承攬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之施工業務,尚無應置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並領得室內裝修登記證後始得為之之規定(內政部營建署96.8.6營署建管0960040843號)。
此外,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相對地,營造業負責人或該營造業之其他業務人員已擔任該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時,如另具有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者,不得再擔任其他建築物室內裝業之專業技術人員,且專任工程人員與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本質上有異,不可互相援用(內政部營建署94.8.12營署中建0943580446號函)。按「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分別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2款、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所明定。是有關綜合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專任工程人員應符合上開規定。受聘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無需』領有執業執照,自非技師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所訂技師執行業務方式,亦不適用技師法第7條第1項:「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後,始得執行業務」(內政部營建署101年12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27591號函)。
8.3.3室內裝修工程是否屬於營繕工程之部分?
有關室內裝修工程是否屬於營繕工程之部分,室內裝修業得否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如室內裝修工程係屬於營繕工程之部分,室內裝修業得否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按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又依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由此可見,室內裝修業從事室內裝修工程之施工,是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如涉及建築或土木營繕工程之施工,仍應由營造業始得承攬(參內政部85.7.25台內營字第8504580號函)。
查建築法增修第77條之2第4項授權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作為管理依據,母法並無明確授權室內裝修業從事室內裝修工程之施工,顯然主管機關似已有逾越母法之規範?依84年8月2日建築法增修第77條之2第4項授權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作為管理依據,並於85年5月29公佈實施,其授權涵蓋:室內裝修行為與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管理與輔導、建築物室內裝修硬遵守之事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與責任等有關規定。從授權條款所依附得法律整體明確探之授權內容、目的與範圍何在,即可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若授權規定不符合此一要求,則不僅授權母法本身違法、無效,即根據該授權母法所訂之行政命令,亦因失其授權依據而歸於無效,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8.3.4小結與建議
依現行室內裝修法規如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業,只能從事設計業務而不能承攬工程,如承攬必須依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設立營造業,反觀室內裝修業卻能從事室內裝修工程設計兼施工業務,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然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仍受其登記資本額、工程規模、年度淨值20倍、評鑑等級、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聘任等規範。相對地,室內裝修業卻只依營建署依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授權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作為管理依據,無需受如綜合營造業上述所列諸種限制,顯然有失公平合理,亦有不當限制競爭之嫌,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應儘速釐清下列數點問題:
1.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應釐清說明就室內裝修工程是否係屬於營繕工程?
2.室內裝修業可否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未依營造業法第4條第1項規定設立,可否施作承攬土木、建築工程之業務?建請營建署就營建相關法規明訂規範。
3.目前室內裝修業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並無承攬範圍及限額,相對綜合營造業確有工程規模與限額
之規定,顯不公平合理,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應就室內裝修業之承攬範圍及限額應予以規範。
表8.1 各等級、類別營造業之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
類別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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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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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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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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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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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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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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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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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之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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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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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及第23、30條。
2.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
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簡稱同辦法)。
*資本額→股份有限公司指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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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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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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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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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約12層樓】。
2.建築物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
3.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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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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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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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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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
2.建築物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
3.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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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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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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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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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之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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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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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造業法第8條及第9條。
2.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
3.同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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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土支撐及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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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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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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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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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搭架吊裝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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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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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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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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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鑽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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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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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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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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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幕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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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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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園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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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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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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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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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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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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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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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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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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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橋樑柱跨距:5公尺以下。
2.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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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
2.同辦法第2條及第3條。
3.各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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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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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並無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但若以有限公司之型態申請,則最低資本額為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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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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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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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管理辦辦法第9條:室
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
業技術人員:
1.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專業
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2.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
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3.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
者:
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
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
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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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內政部擬定高雄市土木包工業承攬規模(98.5.14營署中建0983580406號):
(1)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2)工程造價600萬以下無附建地下室。
(3)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2公尺以下。
2.承攬工程造價限額:1.以契約金額認定。2.含工帶料費用。3.含稅金額。
3.建築物高度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分為→未實施容積率管制與實施容積率管制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份之垂直高度。但女
兒牆未超過1.5公尺,屋頂突出物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1/8者,且高度未超過6公尺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
4.屋頂突出物:
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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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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